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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水平,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切实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是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的基本途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有利于加大农户贷款投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生产经营金融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密切涉农金融机构与“三农”的联系,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组织好、开展好。2009年底,全市力争创建信用乡镇10个、信用村400个、信用户15万户,促进农村整体信用环境根本好转。市政府成立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组织、检查、指导、考核和授牌工作。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资信评审办公室,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辖区内农村信用创建工程相关工作。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构建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平台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鹤壁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鹤银发〔2009〕30号)要求,积极探索推广新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在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推动现有担保公司向农村拓展业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提供担保。引导和鼓励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拓展融资担保功能,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信息、系统管理、信用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融行业管理和融资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组织。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公司+农户+基地”、“协会+农户”等模式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个人资金投入。继续推动和完善“农户联保”、“大联保体”等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经济特点的新型担保方式。探索建立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增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三、推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化建设,促进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在全市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化建设,以健全农户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坚持以电子化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规范开展信用评价活动。被系统评为A级以上的农户,提出申请并经评审合格的,可以被评为信用户,并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信用户凭有效的信用证(卡)在授信额度内,可到涉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或授信证,授信额度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信用户贷款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信用户在限额以内的贷款需求,只需持贷款证或授信证、身份证和印章,便可到发证机构直接办理贷款。对持证信用户提出贷款申请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办结贷款手续,发放信贷资金。信用户贷款利率应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利率优惠原则是:信用户贷款利率要明显低于非信用户贷款利率,不同等级的信用户所享受的优惠利率幅度要有所不同。信用户优先享受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服务。涉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重点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倾斜,优先支持信用村、信用乡镇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产业结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要向信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倾斜,让信用乡镇和信用户在诚实守信中得到更多的政策资金扶持。四、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民银行要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确保支农贷款增幅明显高于其他贷款增幅;财政部门要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逃废涉农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附件:1.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评审办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附件1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桂玉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新勇(副市长)梁彦儒(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雨舟(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行长)沈幸福(市银监局局长)成 员:张艾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志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郝军(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占良(市财政局副局长)胡全贵(市农业局副局长)王保庆(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李世庚(市银监局副局长)刘富中(农发行鹤壁分行副行长)于银平(农行鹤壁分行副行长)燕飞(市农信办副主任)李红梅(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分行副行长)郝中平(市政府金融联络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联络办,郝中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和涉农金融机构抽调。附件2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信用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创建农村信用创建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工程是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全市乡镇、行政村、农户为实施对象,以评选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内容的一项重要社会工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各项金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信用户参评基本条件:1.本地农业户口,居住在涉农金融机构服务区域内;2.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从事土地耕作、牲畜饲养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无不良贷款记录和欠息行为,有清偿贷款的能力;5.在涉农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第四条信用村参评基本条件:1.村党支部、村委会能较好地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主要领导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能带领群众合力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民用好贷款;2.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贯关心、支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的工作,能积极协助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清收不良贷款;3.村委会所辖无拖欠贷款本息农户占辖区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4.信用户占本村所辖贷款农户总户数的70%以上。第五条信用乡镇参评基本条件:1.乡镇党委、政府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全乡镇农村经济发展有符合实际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努力营造诚信的投资环境;2.乡镇党委、政府一贯支持涉农金融机构的工作,关心、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民主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涉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情况;3.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支持和协助涉农金融机构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收回不良贷款,并将其纳入自身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之中;4.乡镇辖区内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50%以上,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在20%以内。第六条评定程序:1.信用户评定程序。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依托《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经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区资信评审办公室备案,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匾牌。2.信用村评定程序。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推荐,县区资信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县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市资信评审办公室备案,由县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匾牌。3.信用乡镇评定程序。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信用乡镇创建情况和营造信用环境情况的报告,县区资信评审办公室推荐,市资信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匾牌。第七条对评定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由资信评审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其进行年度审验,对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未通过年审的自动取消其相应资格。第八条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不允许营私舞弊,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基层涉农金融机构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农民自觉提出申请参与评审。第十条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第十一条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信用户贷款档案。信用户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涉农金融机构的信用户贷款档案一致。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二条贷款证以信用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信用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信用户,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信用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减少信用贷款额度。1.不守信用,有欺诈哄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2.不讲道德,打骂群众,邻里关系相处不好,参与非法组织及非法集资等活动的;3.不及时归还借款,随意改变支农贷款用途,出现新的不良贷款或欠息情况,有恶意逃废涉农金融机构债务行为的;4.信用村出现20%以上贷款农户欠贷、欠息的;5.不配合涉农金融机构工作,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6.在评定中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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