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文件原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原来土地、房屋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用途不一致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到部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化解矛盾、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一、关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房屋涉及的以下问题适用本意见: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屋越界建设等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土地未登记问题。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等问题。本意见实施前,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不适用本意见,市政府将另行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涉及的问题,也不适用本意见。二、关于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主体目前,不少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找不到等情况,造成群众不能正常办理手续。本意见针对这种现象,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解决办法:属于联合建房的,由尚存在的建设方申请办理;都不存在的,可以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没有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三、关于原房产证、土地证上权利人不一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即“地随房走”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办理:一是能够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的,直接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不能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公告原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再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以上做法,解决了因原土地使用权证丢失或原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不上、灭失等不能到登记机关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能够有效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四、关于原房产证、土地证上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对于这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既成事实,不动产登记机构承认原证书继续有效,不改变原证书记载的用途,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分别记载“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如果是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房或职工集资房,所占用土地为其单位办公用地或其他用途土地的,需要先办理土地分割,然后再为各购房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用途”记载方式同上。五、关于房屋越界建设问题对于房屋超出宗地界址进行跨宗建设、且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区分越界土地属同一权利人、属不同权利人以及土地用途一致、土地用途不一致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意见,兼顾到涉及权利主体各方,妥善处理问题,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六、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对于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情况,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确认真实有效的,就可以直接为群众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不需要再补办单独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七、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问题对于群众通过房改购买的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首次上市交易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规定,由房改购房人按申请时基准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购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或职工集资建房上市交易的,参照执行。上述住房配建的商服、综合、混合及其他用途的房屋上市交易,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后,再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八、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这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本《意见》进行了明确。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可以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不需要群众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一栏,仍填写该地块原始的使用权起止日期,不影响群众办理转让、抵押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