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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11月20日鹤壁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健全改作风、转职能、优环境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和各县区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中央、省属驻鹤壁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和行为,包括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和登记事项,以及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履行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等手续的事项和行为。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力争使鹤壁成为全省乃至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省辖市。第四条市、县区行政监察、机构编制、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责的依法配置。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各行政部门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行政部门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现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部门通报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予以查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行政服务、下放、合并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转变行政方式,依法改进加强服务和监管,防止工作断档、弱化。第六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包括行政审批时限、效率、过程规范性、信息公开程度等,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实施行政审批。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开展行政审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第八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使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对前移审批窗口的,应当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第九条对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行政部门的情况汇报;(二)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三)观察办理行政审批的过程;(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五)向行政审批实施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第十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抽查制度、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行政监察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投诉和举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机构及电话,不得拒绝受理投诉和举报。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调处机制。在行政审批单位与申请人发生纠纷时,涉及行政审批权限问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调处,涉及行政审批适用法律纠纷的由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问责的由监察部门负责办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办理。第十二条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实时在线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和协作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成效。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发生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次数和后果依次加重并延伸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行政部门在确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擅自增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增加审批环节、附加前置条件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取消的;(三)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审批事项的;(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应取消而未取消的;(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类行政审批,应取消而未取消的;(六)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而实行或变相实行审批管理的;(七)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而实行或变相实行审批管理的;(八)应转移、授权、委托的审批事项,不按规定转移、授权和委托的;(九)应承接的审批事项,不按规定承接和管理的;(十)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擅自改为事前审批事项的。(十一)擅自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外办理已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审批事项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第十五条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一)不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群众办事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者不予受理、审批而不告知理由的;(三)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四)不实行一次告知制,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的;(五)不实行限时办结制,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六)违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费用的;(七)不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审批结果的;(八)不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或者非法设立行政审批程序实施审批,或者已取消、转为行政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变相审批的;(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十)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违法委托给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十一)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或者存在增加中介服务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以及对中介组织从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因监管不力,致使中介组织出现增设办事条件、违规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严重违规问题的;(十二)违规指定中介组织参与行政审批活动,排斥其他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四)部门领导、科长值班坐班制度不落实,或者不实行AB岗工作制,以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开会、出差、请假等原因无法到岗为借口,导致办事无人受理、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的。(十五)服务态度生硬冷漠,与办事群众顶撞争吵,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而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第十六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依照《鹤壁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制度》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首问责任制”,指行政审批相对人来人或来电话到窗口办事、咨询、查询,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一次告知制”指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AB岗工作制”指行政部门要在行政审批窗口设置两个岗位,A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责任人,B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备岗责任人,当A岗承担人因事离岗时,由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限时办结制”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相对人所诉求的事项。“变相审批”指对取消或转为行政服务的审批事项,采取等同于行政审批的流程和手续进行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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