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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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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41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河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20〕38号)。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市政府应对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涉及跨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准备与支持等应对活动,均适用本预案。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红线意识,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社会应急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预警研判,建立“123”和“321”工作机制(“123”机制:“1”是市县各级统一指挥调度;“2”是两个关键,一个是应急避险,一个是应急抢险;“3”是三个基本目标,一是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二是确保水库、尾矿库、淤地坝、山塘不跨坝,三是确保大江大河不决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321”工作机制:“3”是各级指挥部要根据气象预报,对汛情雨情险情提前三天研判;“2”是根据研判情况,应急抢险力量提前两天预置、机动到位;“1”是应急避险群众提前一天并于当天下午六点前完成转移)。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应对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突发事件分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等。(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II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III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3)突发事件应对主体初判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由事发地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较大(III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由事发地县区(含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县区政府负责应对,由县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先期处置。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按省有关要求,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应对。1.6应急预案体系鹤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相衔接。相邻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2)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种)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3)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内部工作方案。(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方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6)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包括各级各部门制定的“应急布防图”),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7)事件行动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鹤壁市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5部分组成。总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专家组负责向指挥部提供应急管理智力或技术服务。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2.1总指挥部2.1.1总指挥部设置鹤壁市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鹤壁市军分区、武警鹤壁支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2.1.2总指挥部职责(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2)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省、国家和部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3)领导和指挥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到达之前,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控制和处置工作。(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负责协调联系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邻地区、驻鹤壁部队及其他驻鹤单位。(5)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县区处置突发事件。(6)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7)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8)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9)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10)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2.1.3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事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2)负责督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3)负责组织《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政府专项应急预案。(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5)参与各类较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较大灾害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较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2.2专项指挥部2.2.1专项指挥部设置总指挥部下设1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对相关部门、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2.2.2专项指挥部职责(1)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2)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3)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4)报请市总指挥部协调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支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5)对敏感、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6)督促指导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做好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相关物资储备管理、教育培训等。(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8)指导县区政府处置一般突发事件;承担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3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组织落实专项指挥部决策、部署;负责市级突发事件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和修订工作。(2)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4)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5)协助县区政府、管委处置一般突发事件。(6)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3现场指挥部2.3.1现场指挥部设置我市发生或市外发生与本市相关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2.3.2现场指挥部职责(1)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2)在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4)提请总指挥部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指导工作组抵达后,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应急处置工作。2.4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县区政府、管委是处置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发生突发事件后,认真执行市总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其具体职责由县区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2.5基层应急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2.6专家组市总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2.7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市总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为指挥决策和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3应急指挥体系的运行机制3.1 风险管理和危险源治理机制(1)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2)各级政府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到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制定风险防控规划,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建立完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扎实开展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登记、建立风险台账和数据库,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3)各级政府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4)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及工业园区在选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分析风险因素,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对方案,切实做好风险源头管控,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3.2监测预警机制(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市、县级政府及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3)建立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风险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鼓励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发现的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是否做好应急准备。(5)做好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3风险预警3.3.1确定预警级别各专项指挥部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件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支队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不具备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3.3.2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突发事件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3.3.2.1发布主体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行政区经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提升发布层级。3.3.2.2发布内容(1)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2)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市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3)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3.3.2.3发布方式(1)预警信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部门。预警信息也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鹤壁市官方公众号统一发布,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2)此外,预警信息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告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3.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现场处置,增加观测频次,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征,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召集各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人员对突发事件紧急会商,通过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对可能发生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事件后果进行研判,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技术防范措施,立即组织人员付诸行动。(3)加强与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内容包括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4)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及物资。(5)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7)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设施,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邻地区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部门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3.3.4预警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得到控制和消除,预警发布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4应急处置4.1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调动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组织营救涉险群众、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隔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缩小影响范围。(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队伍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针对性的援助,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现场信息并请求支援。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实施专项安全处置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4.2指挥协调(1)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响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要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2)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部门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相似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责相近原则组织实施应急处置。(3)现场指挥部由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况设立,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并指导县区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政府的应急指挥部应纳入省级现场指挥部。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区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市级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4)驻鹤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4.3处置措施4.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4.3.2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4.4紧急状态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或由省政府依职权决定;需要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省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总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6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监测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5恢复重建5.1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2)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与抚恤、补助或补偿,对伤亡者及家属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救助。(3)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应急救援资金和救灾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4)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5)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6)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7)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事件调查组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5.2社会救助(1)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做好临时救助,并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的指导。(2)各级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3)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帮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外地市、外省及国际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合法的救助款物。(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6)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7)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5.3调查评估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4恢复重建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1)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2)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教育体育、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城市运营、学校、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3)根据实际情况,市政府对需要支持的县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4)县区政府、管委要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4)县区政府、管委要依法将民兵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区政府组建县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作为补充力量,切实提高政府的救援能力。(5)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6)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7)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建立应急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成立应急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6.2资金保障(1)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经费不出现短缺。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2)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3)各级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3物资保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向市政府提供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6.4通讯保障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6.5气象水文服务保障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应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6.6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突发事件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以及涉险人员转移、涉险物资转运、伤病人员救治等优先运输、优先通行。6.7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药品、器械、医疗装备等物资的采购、储备工作。建设健全各层级部门协同、卫生防疫工作机制。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力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6.8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6.9社会动员保障在突发事件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协调专项救援指挥部、县区组织具体实施,县区宣传部门、团委、文明办、及志愿者组织应立即参加紧急社会动员,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有条件的公园、学校、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6.11公共设施保障通信管理、供电、水利、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通信、用电、用水、用气安全。6.12技术保障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突发事件发生机理、规律以及预测预警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招聘或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研发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积累应急管理基础资料,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能力。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6.13区域协作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地市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7预案监督管理7.1预案编制(1)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大历史事件,针对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种类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行动方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基层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市级政府专项预案、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在印发前以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的形式来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7.2预案审批(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3)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部门意见。(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6)中央驻鹤企业及省管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3预案评估与修订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对应急预案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工作,适时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调整的;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的;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7.4宣传培训(1)市政府及其他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3)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新媒体、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4)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预案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5)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7.5预案演练(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市级政府专项预案和部门专项预案应急演练,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2)市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3)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7.6责任奖惩(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突发事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1)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居委会及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2)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各部门(单位)参照执行。(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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