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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鹤政办〔2014〕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推动家庭农场快速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鹤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发展现代农业导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适度规模取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运用;坚持统筹扶持推进,加强引导支持与服务保障,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二、认定条件在全市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农业部门认定范围:1.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出资主体并承担责任;2.从事农业经营并具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所,有连续5年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3.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4.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记录,与普通农户相比,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在改进农业生产方式上有示范带动作用。三、扶持政策(一)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鼓励农民通过自发或委托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通过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激励农民兴办家庭农场,促进规模经营。(二)实行家庭农场工商税费扶持政策。农户创办家庭农场的可自愿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家庭农场可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三)制定家庭农场资金扶持政策。为推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营,从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对运行规范、经济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家庭农场,经县区推荐、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考察评审,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公示后授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扶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及扶持标准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财政支农政策的扶持范围,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等。(四)加大金融保险电力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精神,开展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将家庭农场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的险种,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保障。家庭农场从事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养殖、渔业养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用电等,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五)落实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不属于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家庭农场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林业局、供销社、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府金融办、鹤壁供电公司、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对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等。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部门作为家庭农场的主管指导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财政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金融保险部门要针对农业经营和家庭农场的特点,提供金融为农服务产品,完善抵押、质押等相关信贷办法,拓宽农、林、牧保险险种及覆盖面。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合力。(三)开展人才培训。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等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大学毕业生承包农村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提供政策、项目、技术服务等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四)搞好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渣沼液配送等服务。农业、畜牧、供销、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服务好农产品营销工作,支持家庭农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开展产销对接,指导家庭农场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鼓励家庭农场建立购销网络,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城市直销店。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及时总结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营造领导重视、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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