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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2014年3月26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一、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鹤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六、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九、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等法律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要社会管理事务,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第八章 会议制度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讨论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四十、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要从严控制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市长批准。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第九章 公文审批四十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四十三、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四十四、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直接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第十章 工作纪律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国访问、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1天的要向分管副市长报告,2天以上的要向市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五十六、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当地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五十七、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各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五十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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