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文件名称:《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文字号:鹤政办〔2017〕10号链接:http://www.hebi.gov.cn/zghb/436404/436461/436468/967101/1691149/index.html为缓解尚不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与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保有量之间的矛盾,加快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2017年4月份,我市印发了《鹤壁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现将该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背景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背景条件:一是满足市场需要。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群众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名词、新事物接受能力日益增强,市场需求也日益增大,电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还相对较为落后。截止2016年底,我市共有电动汽车339辆,同比增长124%,其中,私人电动汽车59辆,同比增长103%;公共及其他电动汽车280辆,同比增长130%。大型充电站仅3座,集中和分散式充电桩约80个,还无法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因此出台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是必要的。二是满足政策需要。2016年6月7日,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委、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河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2016年底前出台充电设施实施办法,否则不能享受省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9月20日,省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市编制并发布本辖区专项规划。11月22日,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市2017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专项规划,因此出台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是必需的。三是满足环境需要。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打响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压力较大,群众的“蓝天”“绿水”需要也较为强烈。但随着我市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尾气排放日益增大,给大气污染治理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建设发展充电基础设施,能够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激发电动汽车市场活力,从根源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因此出台充电设施发展规划也是必须的。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达到10座、分散式充电桩达到3000个。截止2016年底,我市已建成集中式充电站3座,其中浚县1座、淇县1座、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1座,市公交公司充电站将于2017年投运。初步计划,“十三五”期间在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再规划建设1座充电站,满足各县区公交、环卫等公共领域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在国道沿线规划建设1座城际快充站。按照桩车比1:2在全市范围规划建设分散式充电桩,与快充站互为补充,新建分散式充电桩超过3000个(或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不少于5000个)。三、主要内容《规划》分发展基础、总体思路与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配套政策、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发展基础”简单描述了我市公路交通现状、电动汽车市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总体思路和原则”主要结合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我市发展充电设施的基本思路,即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协同配合、加快发展,并分区域、分场所、分车型明确了充电设施配置原则。需要说明的是,配置原则会根据国家、省最新要求和市场、技术等重要方面的变化进行调整,不是一成不变。“发展目标”是在参考我市“十三五”电动汽车推广目标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基础性、保守性的建设目标,不作为政府限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依据,不进行目标考核,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充电设施建设。“重点任务”从公共、居民、机关等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配电网保障、商业开发模式、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鼓励各县区引导社会资本在有代表性、示范性的领域优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步骤、分计划推广实施,不建议立即在全社会全面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规避投资风险,严禁以圈占资源、占而不建、建而不投等方式开发市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配套政策”从项目审批、安全监管、财政支持、土地利用、社会融资、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支持,为充电设施建设开辟了“绿色通道”。“保障措施”明确了部门分工,主要涉及市、县(区)各级发改工信、住建、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房管、财政等多个部门,致力于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阻挠、限制合法合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入市场。四、建设运营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严格执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鼓励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充电设施运营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对自用充电设施,用户提出要求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企业(4S店)应负责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参与充电设施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享受财政奖补或实施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通过发改(能源)部门牵头组织的验收。充电设施验收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等执行。在我市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或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2、遵循国家、省及我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3、需有8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4、需具备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智能服务平台应接入全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5、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开。符合准入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应经由市发改(能源)部门向省发改(能源)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作出履行相关责任等信用承诺。省发改(能源)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将充电设施运营商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公布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商有违反《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省发改(能源)部门将其从年度公布目录中删除,取消其运营资格,向社会公示,并向征信机构备案。取消运营资格的,县区发改(能源)部门要督促企业解除委托运营协议,将可运营充电设施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营,不再运营的要限期拆除。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各县区应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施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平稳运行。五、其他说明《鹤壁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已印发实施,市发改委将联合市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研判规划效果,适时调整发展思路,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