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政策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文件原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近日,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完成了对原《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与《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衔接更为紧密,使我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印发的原《办法》同时废止。这是7月9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的。据悉,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五项内容:一、评审周期延长,再次申报的年限缩短。评审周期由1年延长为“每两年评审一次”,再次申报年限由5年改为“须隔届申报”。二、奖金额度提升,提名奖获奖单位数量得到明确。奖金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升到30万元,明确了提名奖获奖单位数量不超过2个。三、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有所调整。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四、部分申报条件有变化。质量基础(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稳固,荣获优秀质量(服务)品牌、高新技术认定、县(区)长质量奖等称号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五、增加退出和失信惩戒机制。获奖单位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失信行为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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