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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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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精神,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一)《通知》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城市配套费中的燃气、热力、供水配套部分应分批拨付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拨付所缴总额的50%,余额在提供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应附建设单位、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分部工程监理单位、分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热力、供水企业擅自对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分部工程配套建设的,征收部门有权暂停相应城市配套费拨付。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本条前述分部工程为供气、供热、供水分部工程,建设单位为需要进行燃气、热力、供水配套的项目单位,分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二)《通知》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签订协议,自行解决配套费相关问题。因供热、供气、供水等某项配套5年内不能实现或暂时不需供热、供气、供水的非住宅类项目,经城乡规划、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收费标准予以缴纳。建设单位或个人暂缓缴纳企业配套费时,应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审核批准。同时,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必须向征收部门作出承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批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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