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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2014〕61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2014〕61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全市旅游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济源旅游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业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旅游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等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武装头脑,坚持“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将旅游安全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稳定工程,作为政治任务、光荣使命,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二要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落到实处,使行业发展、企业发展真正建立在旅游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广大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三要坚持“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坚持把有关安全行政许可、安全审验合格作为涉旅企业经营、审核的必备条件,坚持把涉旅企业安全监管纳入各部门的管理重点,坚持把有关安全知识作为涉旅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坚持把涉旅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确保全市旅游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层层落实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突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全面提高防范水平。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职责,保障旅游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员配置和装备配备。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构建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二、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一)加强旅游安全教育管理。市旅游局要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各种途径和有效载体,向广大市民和游客普及公共卫生、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公共安全知识;要结合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防恶劣天气引发安全事故、防交通事故、防消防事故、防食物中毒、防森林火灾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应急实战演练,切实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公安、消防、交通以及卫生、气象、地震、林业、质监等部门要主动指导旅游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习等活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加强大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池塘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的排查、监测和预警,设置相关警示标识、标志,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巡防,着力构建安全“防护墙”。市气象局要加强雷雨天气的预报和预警。市旅游局要指导各旅游企业加强防暑降温、中暑急救、抗灾减灾等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完善防汛、防地质灾害、防游客溺水等各类应急预案,建立有效应急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景区关注气象信息,遇强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要及时采取劝阻游客、关闭危险游览区域和有危险性的设备设施、疏散游客等措施。(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深入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及各类旅游接待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切实提高涉旅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市旅游局要指导各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深入贯彻《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类涉旅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和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防范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各类涉旅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提高涉旅企业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四)加强旅游交通安全和团队车辆安全管理。旅游、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旅游交通安全教育,倡导文明、安全的出行方式,切实提高广大游客的交通法规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督导旅行社组接团使用具备合法资质、安装GPS等设备、各类保险齐全的旅游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在通往景区的主干道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和设施;要严格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加强对司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保障旅游团队车辆交通安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各景区及周边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在“五一”小长假、“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及景区周边重点道路,增加交通巡逻和疏导力量;要加大对超载、超速、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应大力发展旅游公交,在“五一”小长假、“十一”黄金周期间等特殊时段适当增加发车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减少游客乘车及出行风险。(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市旅游局指导各列管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防范食物中毒和疫情传播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督导各旅行社选择合法的餐饮经营企业接待游客。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旅企业的卫生防病工作,加强对景区、涉旅住宿单位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市工商、药监等部门要依法取缔景区周边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各类饮食场所。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景区周边污染源及有害物质的检测,防止因生产、生活排污引发事故。(六)加强景区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各景区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并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景区和施工方要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实行游览区与施工区隔离制度,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严防因施工伤害游客事件。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七)加强涉旅企业及周边治安防范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各景区、星级饭店、农家乐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指导涉旅企业开展治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及高危人员的排查和管控。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内各类涉旅企业及周边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环境、食品卫生、文化等方面的秩序。旅游、公安等部门要指导景区、星级饭店制定相应治安防范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八)加强涉旅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市旅游局要督导各景区加强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检验制度,杜绝无证营运、无证操作等违规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指导各景区、星级饭店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严防带病运营或超期运行,指导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市体育局要加强水上漂流、游泳、滑雪等体育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九)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管理和保险救济工作。市旅游局要督导旅游企业按规定投保,逐步建立旅游安全与风险分担的良性循环机制。三、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要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旅游、交通、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住建、质监、安监、林业、水利、宗教、体育、消防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定期研究部署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游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把涉旅企业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一)市旅游局负责列管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企业内部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努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谐稳定。(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要对参与运送游客的车辆、船只及其驾驶人、船员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营运等违法经营行为;对涉及游客运输的水域、路段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涉旅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四)市公安局要严厉打击各类涉旅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及其他涉旅接待单位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及旅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道路交通疏导,依法制止违规拦截旅游车辆的行为,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整治各景区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五)市卫生局要依法实施各类涉旅企业重大疫情的监测和检查,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指导企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类涉旅餐饮企业及景区周边餐饮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造成食品安全的隐患;指导各类涉旅餐饮企业处理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查处景区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饮食店及摊点。(七)市工商局要对各类涉旅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旅游消费环境。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合同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涉旅业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责令改正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特种设施及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特种设备无证营运、无证操作等违规行为,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导整改。(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一)市林业局、水利局、宗教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林业、水利、宗教旅游景区(点)的安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十二)市体育局负责水上漂流活动、游泳、滑雪等体育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三)市消防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其他旅游接待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十四)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涉旅活动区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要对所属各职能部门按责任进行分工,分层落实各类涉旅活动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十五)各旅游企业要落实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各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把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名员工。企业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到一线检查督导落实旅游安全规定措施情况。凡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狠抓落实,严格奖惩(一)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类涉旅企业应健全和落实社会安全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确保发生紧急情况,能迅速启动预案,组织人员妥善处置,坚决避免衍生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二)建立信息上报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确保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严禁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的现象。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贻误抢险救援时机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三)建立督导及奖惩制度。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各类涉旅企业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年度考核体系之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及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相关部门要实行“问责前置”,对责任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对瞒报、谎报或者缓报安全事故的;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等情况,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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