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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2018〕65号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补充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9月30日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补充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补充办法: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将《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8〕26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签证)修改为:1.累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预算价10%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项目单位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进行审批或出具项目变更手续。2.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预算价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后,报项目主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3.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且不超过预算价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后,报请市政府项目主管副市长批准。4.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且不超过预算价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批准。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各招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比价择优等原则自行确定发包方式。三、财政投资评审限额标准对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投资额2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评审,20万元以内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本补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办法为准。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字)审批单附 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单(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预算价10%)工程名称编号变更、签证原因及内容变更(签证)增加的投资金额:万元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签字)市财政局意见(签字)主管副市长意见(签字)市长意见(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单(20—100万元)工程名称编号变更、签证原因及内容变更(签证)增加的投资金额:万元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签字)市财政局意见(签字)主管副市长意见(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单(20万元以下)工程名称编号变更、签证原因及内容变更(签证)增加的投资金额:万元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签字)市财政局意见(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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