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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3月23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第一条 为及时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提高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坚持“及时高效、职责明确、跟踪督办、强化问责”的原则,确保会议议定事项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责任人:(一)市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其他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其他相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是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反馈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一)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以《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二)《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明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并及时下发。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一)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并按时报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二)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按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一)会议议定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督查落实。(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建立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三)会议议定事项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逾期未落实的会议议定事项,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及时进行催办。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一)会议明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牵头落实的事项,由承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议明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牵头落实的事项,研究部署工作情况和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专业科室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二)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议定事项规定办理时限结束5日内,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报送办理情况;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办理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由承办单位每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办结时限内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和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三)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建立的督查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每一个月以 《督查专报》形式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一个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汇报。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提出扣分意见,在全市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经多次催办仍不能落实,或存在压办、漏办情况的;(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移送至市监察委或市委组织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和督查。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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