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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度电代煤气代煤补贴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度电代煤气代煤补贴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425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豫环境攻坚办〔2018〕47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电代煤气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107号)、《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发改〔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8年度电代煤气代煤补贴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优先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清洁取暖。通过“市场引导为主、财政适当补贴、完善价格政策”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合理选择和使用集中式、分散式电采暖、气采暖(简称“双替代”)等居民可承受的供热方式,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双替代”15000户、集中供热107万平方米),实现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站点周边3公里区域范围内“零”燃煤(含五个街道处各村、居)。
(二)分类推进。禁燃区内分住宅小区用户、城中村(居)用户两种类型进行分类推进:
1.小区住宅用户。2018年10月31日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区住宅居民,以集中供暖为原则推进清洁取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中供热管网主管网的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中供热小区热源交换站和二次管网建设,确保供暖季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2.城中村(居)用户。2018年10月31日前,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小区住宅用户以外的城中村(居)居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采用群众自愿购置设备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以“整村(居)推进”为原则,开展分散式或集中式“双替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双替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双替代”工作,确保供暖季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三、补贴政策
对尚未实现清洁取暖的城中村(居)居民分类施策、按户补贴:
(一)小区住宅用户。小区居民采用集中供暖方式取暖,原则上不予以补贴。部分小区确因交换站、二次管网无法入户等因素暂无法实现集中供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建议及工作方案,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城中村(居)用户。补贴资金按照5:5比例由市、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1.购置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新购置安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64号)内电采暖设施、气采暖设施的用户,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按购置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补贴600元;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2.运行补贴
(1)电代煤用户。对2018年度经核定登记的“电代煤”用户在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用电量,对基数电量(每户每月80千瓦时)外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最高补贴600元);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2)气代煤用户。对2018年度经核定登记的“气代煤”用户在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用气量,对基数气量(每户每月20立方米)外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每立方米1元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立方米(最高补贴600元);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各街道办事处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暖和“双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双替代”工作的组织实施、户情核查、补贴发放和集中供热小区热源交换站和二次管网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集中供暖主管网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双替代”工作,并负责落实冬季取暖期间优惠电价、气价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争取国家、省环境污染治理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及时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禁燃区内散煤销售取缔工作,确保禁燃区内“零”燃煤销售。
(二)监督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环境污染治理攻坚办要将集中供暖、“双替代”列入督查台账,不间断开展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三)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联络人,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规划建设局。
(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印制相应的宣传资料,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相关政策,提高市民采取清洁取暖的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绿色生活意识。
2018年8月16日
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425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豫环境攻坚办〔2018〕47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电代煤气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107号)、《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发改〔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8年度电代煤气代煤补贴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优先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清洁取暖。通过“市场引导为主、财政适当补贴、完善价格政策”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合理选择和使用集中式、分散式电采暖、气采暖(简称“双替代”)等居民可承受的供热方式,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双替代”15000户、集中供热107万平方米),实现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站点周边3公里区域范围内“零”燃煤(含五个街道处各村、居)。
(二)分类推进。禁燃区内分住宅小区用户、城中村(居)用户两种类型进行分类推进:
1.小区住宅用户。2018年10月31日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区住宅居民,以集中供暖为原则推进清洁取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中供热管网主管网的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中供热小区热源交换站和二次管网建设,确保供暖季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2.城中村(居)用户。2018年10月31日前,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小区住宅用户以外的城中村(居)居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采用群众自愿购置设备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以“整村(居)推进”为原则,开展分散式或集中式“双替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双替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双替代”工作,确保供暖季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三、补贴政策
对尚未实现清洁取暖的城中村(居)居民分类施策、按户补贴:
(一)小区住宅用户。小区居民采用集中供暖方式取暖,原则上不予以补贴。部分小区确因交换站、二次管网无法入户等因素暂无法实现集中供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建议及工作方案,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城中村(居)用户。补贴资金按照5:5比例由市、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1.购置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新购置安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64号)内电采暖设施、气采暖设施的用户,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按购置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补贴600元;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2.运行补贴
(1)电代煤用户。对2018年度经核定登记的“电代煤”用户在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用电量,对基数电量(每户每月80千瓦时)外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最高补贴600元);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2)气代煤用户。对2018年度经核定登记的“气代煤”用户在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用气量,对基数气量(每户每月20立方米)外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每立方米1元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立方米(最高补贴600元);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各街道办事处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暖和“双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双替代”工作的组织实施、户情核查、补贴发放和集中供热小区热源交换站和二次管网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集中供暖主管网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双替代”工作,并负责落实冬季取暖期间优惠电价、气价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争取国家、省环境污染治理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及时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禁燃区内散煤销售取缔工作,确保禁燃区内“零”燃煤销售。
(二)监督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环境污染治理攻坚办要将集中供暖、“双替代”列入督查台账,不间断开展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三)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联络人,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规划建设局。
(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印制相应的宣传资料,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相关政策,提高市民采取清洁取暖的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绿色生活意识。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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