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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1月3日济源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推进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工作,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要求,也是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有利于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有利于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对于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具有重要意义。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应率先完善本部门信用记录,实现电子化存储。各单位在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信用记录,应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公开。(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四)信用报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一)核查信用记录1.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按规定对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查询。2.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3.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二)应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1.建设工程招投标。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市政府投资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应配套出台相关制度。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支持;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3.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4.药品安全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5.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查询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提交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6.金融监督管理。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企业上市等过程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在开设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资产管理类企业中应当将其发起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重要依据。7.评优、评级、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社会法人、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以及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应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8.安全生产、教育科研、社会保障、中介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在医药卫生、教育科研、社会保障、中介服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查询信用记录、应用信用报告,引导从业人员讲求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9.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三)信用承诺1.健全政务承诺制度,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应实行行政承诺,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2.实行信用承诺,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可按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3.信用承诺责任。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符合公开条件的可依法予以公开。(四)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57号)的要求,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全市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建立互联互通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同一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规章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加快推进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社会诚信建设。四、保障措施(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指导协调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本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推广信用服务产品应用,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三)加强信用记录保密工作。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四)强化考核督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局将行政管理事项中信用信息应用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信用记录应用工作通报制度,对未建立信用记录工作制度、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未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单位予以通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应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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