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1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2018〕90号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济源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月22日济源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第四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如下:(一)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技术指标、产业条件、出让(租赁)年期、经评估和集体研究确定的出让(租赁)起始价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理不动产登记,转让、转租及抵押登记等。(二)市发改、工业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上做好指导。(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土地规划条件;根据《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报告。(四)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属地政府统计相关工业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的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五)市住建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六)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并对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七)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八)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包括:提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应申请;明确供应方式、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缴款方式等;第六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起始价,采取50年期出让价格结合修正系数进行年期修正。修正系数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土地还原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确定;(二)土地年纯收益年均增长参考市工业用地价格年均增长率。第八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照土地年期出让起始价的100%确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第九条土地成交之后,受让单位须先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第十条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属地政府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各部门监管内容具体如下:(一)市国土部门负责对土地开竣工情况进行监管。(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规划条件进行监管。(三)市税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缴税情况进行监管。(四)市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办理进行监管。(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六)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监管。第十一条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向属地政府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评价。验收合格的,承租人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凭验收合格意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第二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通过验收的,可提前签订合同。受让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部分不得再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并持第二阶段用地合同和验收合格凭证,办理土地、房屋后续相关手续。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经整改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或土地使用者不申请考核评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的,由属地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属地政府要求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按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二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第十三条本细则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本细则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实施;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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