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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7月20日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济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基础,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加快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逐步提升各类社会主体信用意识,为实现“一个中心、两个率先”总目标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二、重点工作(一)加快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以农产品加工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保障房、法院审务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评估、披露、使用等制度,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开展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筛选、分类和发布。其他领域也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府要公开、公正、透明,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保证政府为百姓办实事,各项规划目标和对人民代表大会等做出的承诺得到落实,保证对国内外投资商承诺的资金和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集中整治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拖欠问题;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将国家工作人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考核考评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三)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企业质量诚信等级评定,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提高金融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务、制售假保单、保险诈骗等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大力推行“明码实价”,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台账制度和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做好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开展企业综合诚信承诺活动,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推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建设工程,建立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完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建设活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动环境质量数据依法采集和公示,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完善企业用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建立学生、教师和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完善信用状况记录,打击学术不端、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加快医保、养老、低保、保障房、救灾、救助、慈善等社会保障领域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低保、保障房申请人信息公开,打击各类骗保、骗捐、骗购等失信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打击资质造假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五)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审务、检务、警务、狱(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信;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和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法人、自然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归集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六)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成员(包括农户、农村合作组织等)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方法;重点围绕金融服务、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加强对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建设,探索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改善农村地区社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七)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明确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及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外来务工人员入户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研究出台鼓励社会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交易,鼓励个人扩大信用消费;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有效满足信用服务需求;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为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八)开展个人和社会法人诚信建设活动开展以公务员、教师、医生、企业高管、会计、律师、资产评估师、拍卖师、造价师、工程监理师等为重点的个人诚信建设活动;深入开展诚信企业和诚信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九)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的建设和运作模式,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具有一定条件的行业和部门,整合归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依托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发布查询系统,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投诉权,允许当事人及时纠错并消除不良信用纪录等。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十)加强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制定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在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核、许可准入、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评先评优、社保管理、信用评级、通关退税、品牌培育、商标注册、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等方面开展联合奖惩;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在贷款审批、上市融资、企业发债、投保审核、保费标准、利率差别化等方面加强联动奖惩;探索在户籍管理、从业资格、公积金贷款、专业技术职称、道路交通管理、按揭贷款管理、廉租房承租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与激励。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机制,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广泛应用,强化对信用行为的社会联合奖惩。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十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把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积极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公益活动。将诚信情况作为建设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推动诚信建设贯穿“文明济源”建设全过程。在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传承与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美德。支持诚信文化基地建设,普及诚信文化知识,弘扬中华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持续努力打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各有关单位三、实施步骤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4年7月)安排部署社会信用建设,下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各单位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15年)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标准体系。2.重点领域信用体系较为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建成。3.开展诚信文化建设,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全省信用示范活动,部分企业成为全省信用示范企业。4.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在重点领域发挥作用。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5年12月)总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做法,表彰信用建设先进单位。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协调、督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解决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部门或行业间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负责好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倡导以诚信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信用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诚信社会舆论环境,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氛围。(三)强化督导督察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各有关单位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进行督导督查,跟踪问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滞后、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推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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