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2015〕32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7日 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2015年深化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文〔2015〕33号)文件精神,2015年市财政安排工业经济发展基金1亿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设立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缓解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周转资金)是指有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在依法将用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市财政帮助企业垫付部分变更费用,企业土地证办理结束后,交由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贷款先行偿付市财政垫付资金,剩余资金支付企业。第二章 周转资金管理机构第二条 成立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办事处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三条 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周转资金的组织实施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二)负责使用周转资金企业的申请、审核和准入;(三)负责协调合作银行的相关事宜;(四)负责召集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第三章 周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使用对象(一)在济源市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中小工业企业;(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四)企业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第五条 使用额度周转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不超过土地出让费用的50%,单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 使用期限及付息标准企业使用周转资金最长不超过2个月,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息。第四章 周转资金的审批、监管第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周转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借用周转资金的书面申请、《企业借用周转资金审批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借用周转资金的保证材料(如担保协议、抵押手续等);(四)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以企业取得土地证,并以此土地作抵押为前提的贷款协议(含贷款额); (五)委托贷款银行代为企业支付周转资金的委托书;(六)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第八条 审批程序(一)企业申请使用周转资金,需在收到国土部门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到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土地手续办理、信用等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经所在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批;(三)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企业与市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借、还款协议。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企业缴清全部土地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十条 企业和市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土地抵押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在收到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照与市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约定的时间,办结贷款手续。第十一条 土地抵押贷款采取受托支付,企业在贷款手续办结当日内将借用的周转资金及利息转入市财政指定账户后,剩余资金方可支配使用。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周转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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