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2016〕40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6月12日济源市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及用地需求,制定以下处理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障权益、促进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行政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形成建设用地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做好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工作。二、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现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形成建设用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无权属来源或用地批准文件的国有土地,均适用本意见。三、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一)1996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实际形成建设用地,由于未经批准或审批资料缺失,无法确定土地权属,影响土地收储供应和用地规划手续的办理。(二)1996年1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前,市政府同意列入旧城改造项目,享受出让金优惠政策,未经批准先行动工的居委会旧城改造项目,缴纳罚款后没有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三)原工矿企业住宅用地,因企业改制、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四、处理意见(一)对1996年10月31日之前已经形成的由居委会做为集体经济发展使用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认定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二)对1996年10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之间居委会已经列入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在当时已经缴纳罚款后用地手续没有完善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作为本居委会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三)对符合以上确权条件的存量土地,因拟公开出让需要实施收储补偿的,市国土资源局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确权,进行补偿收储,并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实施公开出让。(四)企业改制过程中被剥离的住宅用地,原用地单位已破产或撤销,土地权利按划拨用地方式认定为改制前企业,按照《济源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进行房屋登记。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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