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0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2016〕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济源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济源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7月20日济源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过集中清理、严格规范,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全市各行政审批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三、清理规范的措施和方法步骤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6年7月20日开始,9月底前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清理阶段(7月20日—8月10日)各行政审批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写《济源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8月10日前报市编办。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二)规范阶段(8月11日—9月10日)各单位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流程、市场准入、中介服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予以规范。1.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2.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积极探索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3.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审改办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中介服务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取消、增加、变更中介服务事项及要素,由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纳入清单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清单。各审批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4.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5.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6. 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7. 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三)审核公布阶段(9月11日—9月30日)市编办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工商、法制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对中介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在审核规范、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请于7月21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市编办),确保抓实抓紧抓出成效。市编办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二)明确职责任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按要求落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项举措,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见附件1)。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见附件2)明确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积极配合牵头单位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编办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工商、法制、监察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问责,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主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0日印发附件:·济源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