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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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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济源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1.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济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济源市教育体育局3.济源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4.济源市财政金融局5.济源市审计局6.济源市公安局7.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9.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邮政管理局)10.济源市农业农村局11.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市知识产权局)12.济源市生态环境局13.济源市民政局14.济源市司法局15.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济源市水利局17.济源市林业局18.济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9.济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济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1.济源市应急管理局22.济源市医疗保障局23.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24.济源市残疾人联合会25.济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6.济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7.济源市新闻出版电影局28.济源市国家保密局29.济源市密码管理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2016年6月22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济政〔2016〕33号)同时废止。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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