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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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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8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大中专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三、区域安排(一)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城乡居民以村(居)委或社区为单位参保;(二)不属于上述村(居)委、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三)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负责组织参保缴费。四、时间安排(一)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从即日起到2017年1月15日结束,1月20日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缴费款汇入市财政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1月 25日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公示工作结束,上交参保人员底册。(二)补缴费用时间。在集中缴费时间段内因外出务工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居民,可凭村(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缴费,漏保补缴时间截止2017年2月28日。五、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参保缴费,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二)坚持“户不漏人”原则。始终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不漏人原则,杜绝只参加老弱病残现象,以保证参保人群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三)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强迫命令,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让单位或个人为群众垫资或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四)坚持“信息公示”原则。各单位要认真核对、准确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积极做好信息比对、公示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现象发生。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要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抽出工作人员,采取包村、定人、定责等措施,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序开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确定专人分管,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参保缴费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三)规范操作程序。一是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要逐户登记造册,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费专用收据,缴费款以村(居)委、社区和人力资源保障所为单位交至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保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全额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资金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二是要做好参保人员登记造册和信息公示、核对工作,准确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四)加强督导工作。市督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参保缴费工作的督查力度,重点了解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参保工作的组织管理、参保居民缴费和信息录入等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一旦发现违背居民意愿、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居民垫资参保、不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规定、虚报参保人数及信息录入敷衍等情况,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各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坚持值守,保持畅通。对于居民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研究处理。2016年12月14日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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