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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建设秩序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建设秩序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的通告》(2003年12月)、《济源市制止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为提高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村居建设秩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职责,着力强化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拆除,使违法建设的增量得到严格控制,存量实现逐步减少,防止违规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努力减少浪费,稳步解决城乡群众住房问题,推动全市制止违法建设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二、责任主体(一)进一步明确市直相关部门责任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是制止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及时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相应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首先把好土地利用关,负责对未取得土地利用许可及其它非法占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查处。2.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供电部门是制止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部门。住建部门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供水、供气服务;未经规划核实,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确认;对强行进行违法建设的施工企业依法及时制止,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给予相应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商品混凝土、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管理,发现其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国道、省道及中心城区外主要道路两侧控制地带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应急处突工作,依法对妨碍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供电部门不得为从事违法建设及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电;已经供电,发现其从事违法建设或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及时断电。3.发改、财政、安监、监察、督查、消防、工商、质监、文广、环保、卫生、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是制止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单位。财政部门要积极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市纪委监察局要做好违法建设责任人员中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调查、问责工作,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市督查局要跟踪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督导拆除工作落实到位。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已经办理,在发现其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后,应依法及时予以取缔。(二)坚持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辖区内预防、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制止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制止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三)项目相关单位要遵守规划管理相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村居等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管理好其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不得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行为。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建立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等内容。三、工作机制(一)完善制止违法建设属地管理工作机制1.优化完善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在各产业集聚区、街道设立规划管理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门匾招牌、店面装修、临时性施工围墙等方案的审定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秩序的治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其他城市管理工作。2.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制止违法建设工作机制;负责对规划管理分局进行日常管理、业绩考核等;负责制止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制止、拆除;及时报告在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3.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对本辖区乡村规划区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并要求违法建设单位及个人予以限期改正及拆除,对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报告。建立制止违法建设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制止违法建设宣传工作。4.各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及主任是制止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社区)发生违法建设后,要及时制止。(二)健全制止违法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机制1.进一步完善市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济源供电公司、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督察局、消防支队、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保局、卫生局、烟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2.强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监察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督查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3.市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相关会务工作;按联席会议的要求,对各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的制止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巡查、督办、考核,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制止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4.实行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工作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制止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联合巡查,及时组织开展事项交办、督办、工作考核等工作。开展联合工作的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三)建立不同区域分类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市城乡总体规划,设立禁止建设区、重点管理区、委托管理区。分别采取不同办法进行分类管理。1.禁止建设区包括:中心城区规划区;九大片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列入核心区的区域;列入近期(三年)规划建设计划的镇规划区和其他区域。是否列入禁止建设区村居的确定,由市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及各镇、街道、产业集聚区提出意见,报市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公布。禁止建设区坚决禁止任何违反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对新增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拆迁改造过程的存量违法建筑坚决不予补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三年)规划建设计划的村居,因年久失修、经鉴定不能保障安全的住房,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后,可以进行除险加固。区域内不再新划拨宅基地,已取得使用许可的空闲宅基地,暂停建设。区域内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员会同意,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按成本价购买1处以所在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主体建设的安置房。鼓励区域内的居民上交宅基地及房屋,按政策标准置换安置房。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2012〕91号)的要求执行。2.重点管理区为未列入近期(三年)规划建设计划的城镇规划区。鼓励重点管理区的居民到市、镇规划区购买安置房。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本人自愿购买安置房的,享受成本价的优惠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本人要求自行建设的,必须在取得宅基地使用许可、规划建设许可后,方可按要求建设。符合建房条件、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手续的,应在取得相应规划建设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区域内符合规划和分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和建筑符合集体统一标准、未全部取得宅基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属村民自用住宅的存量建筑,按程序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后,允许其合法存在。对不符合村(居)规划及建设标准的新增违法建筑无条件予以拆除;暂时无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待条件成熟后予以拆除,不予补偿。3.委托管理区为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委托管理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由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进行管理。四、考评制度(一)建立制止违法建设考评积分办法。实行累计积分考评制,记分周期为六个月。凡新增一起违法建设积1分,市制止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巡查发现而本单位未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发现一起积2分;限期未能处理到位的积3分。(二)实行“黄牌提醒”、“红牌警告”制度。半年考评积分在20分以上的,给予所在街道(镇、产业集聚区) “黄牌提醒”;半年考评违法建设现象特别严重或连续两次被“黄牌提醒”的,给予所在街道(镇、产业集聚区)“红牌警告”。考评结果在市内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半年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被“黄牌提醒”的,由市制止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所在街道(镇、产业集聚区)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被“红牌警告”的,对所在街道(镇、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区域限批”制度,按期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被“红牌警告”且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对所在街道(镇、产业集聚区)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满仍未能整改到位的,责令所在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辞职。市政府列支专项资金,对制违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本意见由市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制止违法建设相关文件与本意见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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