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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等信息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办事场所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审批事项调整后,要第一时间公开。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清单要于2015年11月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主动公开。(市编办牵头落实)(二)公开行政权责清单。各级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依法集中公开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2015年10月中旬起,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公布市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编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三)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载体,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要在公开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方便查询监督。预决算信息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目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公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四)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开预算和决算信息时,同步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市财政局牵头落实)(五)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政府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市财政局牵头落实)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六)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按年度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公开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和施工企业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落实)(七)公开房屋征收和补偿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工作,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积极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推进补偿协议网上签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落实)(八)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土地出让结果公示和划拨供地结果公告。(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九)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要在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开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批准信息。及时发布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征地征收、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十)公开社会保险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十一)公开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时间通过同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落实)(十二)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市民政部门每半年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集中公开,重点公开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十三)公开教育领域信息。市教育局通过网站、杂志、教育电视台等途径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市教育局牵头落实)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十四)公开国有企业相关信息。市政府国资委要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所出资国有企业每年通过网站公开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等信息。推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时公开所出资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市国资局牵头落实)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十五)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指数(AQI)值,公布市区空气质量情况,及时公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定期公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要每年公布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布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十六)公开环境执法信息。市环保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开通在线举报渠道,及时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整改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十七)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保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质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十八)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政府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信息,重点公开抽检结果和相关企业、产品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政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十九)公开社会组织信息。市民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我市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查处结果等信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的服务、收费等信息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市民政局牵头落实)(二十)公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信息。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提供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十、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任务落实(二十一)继续做好其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行济源中心支行分别牵头落实)(二十二)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各级政府牵头部门网站设立本领域重点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均要在2015年9月底关完成专栏建设,发布相关信息。市政府门户网站向本级政府牵头部门开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后台,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栏目的保障和发布工作,保证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二十三)强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明确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推进、督促本系统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指导全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市政府各牵头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定期对各产业集聚区、各镇(街道)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内容保障、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完成的通报批评、期整改,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通过媒体曝光。(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十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二十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政府各部门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复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总结、年度报告编制等工作,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纳入年度报告,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展现。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议。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015年9月30日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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