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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济源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11日济源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集中时间,集中行动,着力抓好四方面工作:扎实抓好“查”,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散煤销售点和农户冬季散煤使用情况开展详细调查,查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情况,掌握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乡村地区的散煤使用基本情况;坚决抓好“禁”,依法取缔无照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部散煤销售点,拆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散烧设施;持续抓好“改”,筛选一批基础条件成熟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开展“煤改气”、“煤改电”试点,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强力抓好“替”,明确洁净型煤标准,建立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大力推广洁净型煤替代与利用。通过全面加强燃煤散烧管控,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和质量管控体系,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散烧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二、治理范围重点管控四个领域:城市经营性用、家用散煤,即城市建成区所有经营性用煤(餐饮、理发等和流动性经营用煤)及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即全市机关和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用煤;农村生活散煤,即农村地区(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农业生产散煤,即农村地区农作物大棚及养殖用煤。三、工作目标1.2016年10月31日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散煤销售点和农户冬季散煤使用情况详细调查;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面积等情况。2.2016年11月15日前,采取集中行动,依法取缔全市所有无照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部散煤销售点,拆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散烧设施;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散煤。3.在全市大力推广“煤改气”、“煤改电”,2016年底前,全市天然气代散煤使用量达到省定目标,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达到省定目标。2016年底前,要筛选一批基础条件成熟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开展“煤改气”、“煤改电”试点工作,“煤改气”、“煤改电”工作目标达到50%以上。4.2016年底前,全市率先建成1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洁净型煤替代总量达到省定目标。5.2017年10月底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建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全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煤”替代,实现全市“零散煤”。四、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详细摸底调查;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面积等情况;出台财政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二)推动落实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推动“查、禁、改、替”各项措施落实。市散烧办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落实燃煤散烧管控措施。(三)总结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2016年燃煤散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考核总结,部署谋划实施2017年燃煤散烧管控工作。五、主要任务(一)全面摸清散煤销售、使用基本情况(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1.全面摸排散煤销售网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辖区散煤销售点的分布、建设、销售基本情况,列出详细清单,建立台账,分门别类甄别有无工商执照、有无环保手续、是否在建成区或禁燃区等情况,为下步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打好基础。2.全面排查禁燃区内所有经营性使用散煤情况。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所有经营性使用散煤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列出详细清单,建立台账,为消除禁燃区内无燃煤散烧打好基础。3.详细调查居民散煤使用情况。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居民(农户)散煤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散煤使用的居民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并登记造册,为下步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提供依据。4.依法依规下达关闭取缔通知书。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照、无手续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下达关闭取缔通知书,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设施、清理场地、处置库存散煤。(二)依法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拆除违法违规燃煤设施(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5.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全面强制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抽检经销散煤为劣质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科学合理处置罚没散煤,防治罚没散煤倒卖、回流,造成二次污染。6.拆除违法违规燃煤设施。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7.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购销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质散煤。定期对保留的散煤销售点散煤质量进行抽检,凡销售达不到煤炭商品煤质量标准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8.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要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煤专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步,到2016年底,全市天然气代散煤使用量完成省下达的指标。9.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要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到2016年底,完成省定的在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的目标,完成省定的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目标。(四)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10.大力实施“清洁煤”工程。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清洁型煤需求和区域分布,规划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2016年底前,全市要至少建设1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同时,要完善洁净型煤配送网络,实施家用燃煤炉具有偿替换,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取得实效。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洁净型煤替代、炉具更换等资金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比例配套支持,配套支持办法另行规定。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济源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侯钦东同志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尹天旭、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贾玉民、环境保护局局长赵金刚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督查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济源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烧办”),负责燃煤散烧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项工作。市散烧办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贾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是实施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10月底前将方案报市散烧办备案。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辖区散煤销售点的分布、建设、销售基本情况,列出详细清单,建立台账,分门别类甄别有无工商执照、有无环保手续、是否在建成区或禁燃区等情况,为下步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打好基础。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所有经营性使用散煤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列出详细清单,建立台账,为消除禁燃区内无燃煤散烧打好基础。对辖区内居民(农户)散煤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散煤使用的居民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并登记造册,为下步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对无照、无手续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下达关闭取缔通知书,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设施、清理场地、处置库存散煤。协调有关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全面强制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抽检经销散煤为劣质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燃煤散烧管控的统筹协调指挥;组织全面摸排散煤销售网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煤经营主体的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散煤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的违法行为;加强禁燃区域内散煤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散煤销售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煤改电、煤改气具体实施方案;实施峰谷电价、气价补贴等形式,对居民生活、采暖给予优先支持,推进燃煤散烧电能、天然气替代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居民散煤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出台洁净型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设1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推动城市家用燃煤设施和农村燃煤炉具替换,大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强煤炭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诚信经营,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涉案的违规违法经营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依法打击行政执法部门在燃煤散烧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行为。市监察局负责严格追究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力、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督查局负责督导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燃煤散烧管控工作进度,督导各个成员单位按台账分工开展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财政资金向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倾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煤炭开采审批程序,杜绝不合格煤炭的开采;严格煤炭生产、经营主体用地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用地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有照经营户提请工商部门进行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场所的环保监管,严厉查处煤炭经营场所大气污染;划定并公布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拆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违法违规燃烧设施;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有照经营户提请工商部门进行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公布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大生产、加工环节的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检力度;明确洁净型煤质量标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品煤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严禁运输车辆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运送散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餐饮炊事用煤的管理,依法取缔不符合用煤要求的餐饮经营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流动饮食摊贩用煤管理。加强禁燃区内供热、供气管道建设。济源供电公司对违法违规的煤炭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停止供电。(三)加强资金支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向燃煤散烧管控方面倾斜,根据燃煤散烧管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实施奖补。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节能环保炉具配套更换、“煤改气”、“煤改电”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煤改气”、“煤改电”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散煤治理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推广应用。(四)广泛宣传发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及新闻媒体,要通过联合召开燃煤散烧管控治理工作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燃煤散烧管控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市治理燃煤散烧污染的决心。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燃煤散烧治理的重要意义、清洁能源替代煤燃烧优点等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五)定期调度通报。市散烧办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在违法散煤点取缔等重点阶段实施日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市散烧办将每月组织对各单位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并通过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单位名单。(六)严格奖罚问责。市政府将与各有关职能部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依据《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本方案要求,于2017年3月底前组织对各单位燃煤散烧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和市散烧办成员单位,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无证散煤销售点、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内散煤销售点取缔任务和高污染禁烧区范围内的燃煤设施拆除任务,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建设、“煤改气”、“煤改电”、洁净型煤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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