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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济源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济源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9月6日 济源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我市食盐市场稳定,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分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储备食盐是用于政府应对重大自然危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成品食盐。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食盐消费量、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等情况,提出市级食盐储备的储存规模和总体布局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市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对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食盐储备企业,与之签订食盐储备储存合同,由其承担食盐储备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储备和动用管理第五条 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全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330吨,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330吨。储备数量如需调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六条 储备盐的管理权和运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承储企业要采用动态储存、定期轮换的方式做好食盐储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储备食盐:(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涨幅超过20%的;(三)市人民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第七条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企业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企业经营库存量不低于1个月的食盐平均销售量。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费用的保障工作,安排资金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具体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食盐储备量的市场行情测算核定,纳入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渠道每年拨付一次。第四章保管工作第九条食盐承储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A级及以上标准。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须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GB/T5461-2016)。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食盐承储企业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第十一条食盐承储企业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二)对食盐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每年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两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量及时保质保量补库;(四)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二条食盐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储备食盐数量,在储备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二)擅自变更储备盐的储存地点;(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盐损失。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按季对储备食盐库点、数量进行现场核对,每半年对质量进行抽查送检,并将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第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对政府食盐储备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食盐储备安全。第十五条在政府食盐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对破坏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保障储备食盐按时按量入库、出库。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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