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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执行济政〔2014〕44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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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恢复执行济政〔2014〕44号文件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发〔2001〕17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恢复执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集聚区及镇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2014〕44号)文件,在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依法依规更新前,城区、集聚区、各镇区仍按2014年11月26日公布的济源市城区、集聚区及各镇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执行。2017年12月5日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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