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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济源市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2015年济源市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发展,深化对外开放合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建设,为建设我市成为中原经济区新兴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财政资金基金化改革1.继续推进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整合分口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基金规模,继续列支工业经济发展基金1亿元,主要用于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企业互助、土地征用过渡等;补充现代农业发展基金1000万元,继续推进包括与国开行在内的金融合作模式,同时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纳入基金使用范畴,解决其担保、增信及风险补偿问题;新设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投资公司、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牧局、旅游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委农办2.探索设立新型城镇化子基金。争取省新型城镇化母基金支持,探索设立新型城镇化子基金,积极引进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投资公司、市政府投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3.统筹科学管理。由市投资公司按照“科学安排、分类设置、统筹使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制订完善统筹工业、农业、旅游产业等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合理调配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筛选确定贷款企业名录库,确保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转。责任单位:市投资公司、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牧局、旅游局、财政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4.深化与金融机构开放合作。以投资公司为基金合作平台以竞争择优原则选择金融机构开展银政企合作业务,与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广泛合作,扩大与金融机构合作范围和数量。 责任单位:市投资公司、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办二、深化银企对接1.探索设立金融超市。探索在市民之家设立金融超市,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入驻。利用现有金融产品,鼓励创新新型金融产品,依法规范开展业务;理顺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利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的项目融资对接信息系统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体和虚拟相结合,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提高对接效率;探索建立金融超市长期有序运转机制,确保顺利有序对接中小微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供给和需求。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各金融机构2.建立完善项目对接机制。构建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跟踪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长效机制。由各涉及全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及时汇总整合产业和项目信息,完善相关前期贷款资料和手续,及时更新项目及融资平台网络信息,定期向金融机构对接发布。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大项目办公室、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牧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3.完善企业融资条件。创新土地供应方式,由行业主管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商业银行联合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企业筛选,着力协调解决企业土地规划、用地、征地等问题,帮助企业提升融资担保资质,破解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投资担公司、各商业银行三、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1.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建立“红黑榜”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发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探索以中国人民银行现有征信系统为核心,逐步建立包括工商、税务、人社、供水、供电、供热、燃气、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企业及个人资产、信用记录、违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并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为逐步推行企业或个人纯信用贷款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发挥平台载体作用。以我市推进“国家级智慧城市”、“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为契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平台和载体,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快推进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的对接,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4.严格落实法律惩戒。建立金融法庭,由法院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按照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原则特事特办,严厉打击贷款企业恶意逾期不还,加大对违约企业和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企业的执行力度,限定执行期限。在法律框架内由多部门协同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企业的反担保资产流失,尽力保全国有资产。 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农牧局、投资公司、财政局四、开展多渠道融资1.鼓励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并对这些企业进行适当的财政补助和政策扶持;增补调整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统筹运用债券、股权融资、信托、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创新政府融资方式。研究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采取股权融资、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投资公司3.创新企业融资模式。鼓励企业积极运用以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创新类贷款。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研究建立债券增信担保机制,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债券、私募债等。发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对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财政局4.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支持银行业机构积极争取总行、分行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结构,综合运用票据、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增加资金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探索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价值评估和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政府性财政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办法,根据各商业银行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贡献力度大小,动态调整财政性资金存放。 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科学技术局、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5.发挥担保作用。建立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给予补偿,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责任单位:市投资公司、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6.完善金融体系。鼓励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来济设立分支机构,市政府对新入驻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助。引进设立中原银行济源分行。鼓励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小微、支持“三农”。修订完善对银行业考核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办7.加快保险业发展。出台加快保险业发展意见,探索农业、小额贷款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对重大灾害、突发事件开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探索利用保险资金,鼓励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市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农牧局、财政局8.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金融机构五、完善改革配套政策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对改革创新的组织协调。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各类问题。完善各成员单位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日常工作合作机制与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处理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防范系统性、交叉性风险,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办3.强化智力支撑。大力引进各类金融人才,对急需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参照现有的招商引资政策,享有“一卡通”优惠政策。邀请国家、省知名专家建立金融服务专家咨询组,作为金融智库,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指导。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教育资源,通过金融知识月末大讲堂、金融知识进党校等多种活动,提高领导干部金融知识素养和融资意识及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委党校4.加强督促考核。将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工作目标,细化考核内容,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督查考核措施;加强日常督查协调,金融机构与部门的协同配合,统筹推进。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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