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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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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经依法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61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的不必要证明。现将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济源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参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报市审改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应该取消的,要于法律法规调整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市审改办审核取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证明事项取消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征询,认真协助调查,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证明模板,在办事窗口和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公布,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梳理编制本级政府和所辖社区(村)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报市审改办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布。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附件:1.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济源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7年9月28日附件:·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docx ·济源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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