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1日
政策文号:汴政办〔2023〕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号)文件精神,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优化服务,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二)科学有效。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公开公平。依法保护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开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协同共治。强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明确综合监管任务
(五)规范登记管理。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登记情况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六)规范备案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备案申请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民政部门要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
(七)排查整治市场主体。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加强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九)规范管理运营秩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在重要的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落实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
(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养老护理员登记制度,依托“金民工程”及各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考核评价机构的监管。
(十一)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养老服务机构筹集和使用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政府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诈骗活动,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诈骗行为的风险排查力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
(十二)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工作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三有、五化”和“五有”的标准,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有关传染病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管理指南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检查。
(十三)完善服务退出机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其代理人,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十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十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体系,每年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设施安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进行现场检查。加强部门联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依法处理。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七)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监管信息联动共享,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依托“金民工程”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共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
(十八)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
范》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县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五、落实综合监管责任
(二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
(二十一)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二)发挥行业作用。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积极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组织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设置公示栏或在相关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开通统一监督热线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等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
(二十五)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监管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鼓励各县区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二十六)加大宣传引导。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普法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要意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