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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日报社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
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局 公安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
1.印章的规格式样。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郊)乡(镇)村名称,自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村民委员会”字样。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2.印章的制发。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3.印章的制发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到所在县 (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二、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1.印章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2.重大事项的印章使用规定。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3.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郊)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1.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乡(镇)人民政府、县(郊)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2.特殊情况的印章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镇)人民政府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3.加强印章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的,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的,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的启用和旧印章的作废。
四、法律责任
1.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对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协同公安部门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各县(郊)要结合本意见,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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