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局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日报社 发布时间:1995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汴政办〔1995〕7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开封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开封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试行意见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兼顾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属本意见的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七月调整一次。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市区和五县以统筹区域划分。月平均工资超过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自1995年10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人缴费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在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0%一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并由个人按2l%的费率缴费,其中4%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7%进入个人帐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统一。
1.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每年七月调整一次。根据测算,市区平均提取比例为23%,考虑到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差异较大,各单位的提取比例暂按以下原则确定:
(1)支付率(单位领取退休费用占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百分比,下同)低于70%时,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低比例不得低于20%。
(2)支付率在70%-110%之间的单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3)支付率超过110%的单位,相应提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提高后的比例不高于26%。
2.除按上述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凡领取离退休费用的企业,按照所领取离退休费用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属五县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可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按月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完善,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达到:全市基金统一提取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管理标准的一体化管理方式。
(三)本意见施行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本意见施行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原固定职工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的时间,仍可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滞纳金归人社会统筹基金。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ll643—89),从1995年1月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号码采用本人身份证号码。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工资收入17%的费率记人,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人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人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人的部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按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公布的利率计算。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问断计息。
(五)职工调出我市或由外地调入我市工作(含市属五县之间企业职工调动和五县与市区之间企业职工调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随同转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及时为调入当地工作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不能移作它用。
(七)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并按照规定标准结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八)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未邻取完毕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帐户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从帐户余额中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后仍有余额的,其中个人缴费结余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人的部分,归人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无论个人帐户有无余额,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均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九)职工在离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计人的部分归人社会统筹基金。
(十)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部分养老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自然调整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J÷120
J--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示例见附件)
(二)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其离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按以下三部分计发:
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视同缴费性养老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7%-1.4%计发(改革方案施行第一年按1.7%,每年降0.05%,直至1.4%)。
3.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上年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满25年的按25%,不满25年的按20%计发。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J÷120+V×(1.7%-1.4%)×nl
nl
+V(n-1)×(20%-25%)×———————
(nl+n2)
J--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V--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办法见附件)
V(n-1)--职工退休上年全市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nl--视同缴费年限
n2--缴费年限
(示例见附件)
考虑到近几年工资改革的实际情况及养老金新旧计发办法的衔接问题,对于今后几年内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也可选择以1994年底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原办法计发,另加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一定比例增发的养老金。增发比例为: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0.8%;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1.0%;满20年不满25年的为1.2%;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1.4%;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1.6%;满35年及其以上的为1.8%(示例见附件)。
(三)本意见施行后,按国发〔1992〕29号文件给离退休人员按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特殊工种,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意见施行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意见施行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本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社会性和视同缴费性养老金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上年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本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上述人员,在一次性支付完养老金后,终止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八)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五、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市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按照省劳动厅每年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统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逐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一)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补充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年提取数额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补充养老保险免征各种税费。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及领取方式,由企业确定,职工退休后可一次或分期领取补充养老金。
(四)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主确定。提倡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
本意见自1995年10月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等与本意见不符的,依照本意见执行。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示例开封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示例例一、某人在方案实施后(95年)参加工作,其工资收入为246元,到2035年退休,缴费40年,那么在其退休时帐户储存额为357129元,月应领养老金为:357129/120=2976。
例二、某人在方案实施时已有40年工龄,方案实施后又缴费三年,94年工资为404元,那么其退休时月领养老金为:
P=J÷120+V×1.6%×40+0.25×Vn-1×nl÷(nl+n2)
=24.97+373.76+82.56=481.29元。
例三、某人在方案实施时已有26年工龄,方案实施后缴费一年退休,其94年档案工资为338元,补贴57元,那么月领养老金为:
Pl=J÷120+V×1.7%×26+0.25×V(n-1)×26÷27=279.63元。
P2=V94×(104号文比例)+10%+补贴+J×C
=338×0.85+(338xO.85+42)×10%+62+J×1.4%
=287.3+32.93+62+11.52=393.75元。
关于V的计算:
V=(Vl×C1×C2×……×Cn+……+Vk×CK+l×……×
Cn+……+Vn)÷N
其中:VK--第K年工资收入
CK--第K年工资放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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