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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政策文号:汴政办 [2017] 14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位于开封市域内的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必须进入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一切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 第五条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在进入保护区道路入口应安装监控拍照装置。警示、提示标志由相关行政机关统一标准、样式。警示、提示标志设在国、省干线公路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建设;设在城市道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设在其他道路的,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建设。监控拍照装置由各属地政府规划建设。 第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两端建设适当容量的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集水、排水设施应当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桥梁应限期完成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建设,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桥梁属收费公路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属国、省干线公路的,由管养单位负责建设;属其他道路(含其他非收费公路、城市道路)的,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建设。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执法。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规停车、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路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资质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和教育,协调指导穿越保护区道路防护和应急设施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逐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管平台功能。 城管部门负责水源地管理单位的监督和宣传教育,督促黑柳池管理单位做好水上作业船只的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危险化学品进入水源水体。 安监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环保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安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并结合水源保护区管理需要,协调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强穿越水源保护区交通道路环境风险防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按照《开封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水源保护区所在辖区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监管资金落实。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装运液体危险化学品(国家规定的17种介质)的罐式车辆必须安装紧急切断阀,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运输人员交通安全和环保意识培训。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开封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向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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