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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日报社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开封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
考 核 办 法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生态示范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精神及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开封市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的县区、乡镇、行政村和养殖场。
二、考核评比条件
(一)各创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创建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并实施。
(二)各县区、乡镇、行政村根据生态示范创建的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有实施计划或方案的保障措施。
(三)通过生态示范创建,当地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备以点带面的示范意义。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达标排放。
三、考核验收标准
(一)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县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三)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当年生态文明村的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四)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进行考核验收。
四、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国家级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县,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初步审查,初审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
(二)列入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及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
(三)列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及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验收。
(四)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
(五)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正式验收。
(六)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县区环境保护局,由县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正式验收。
(七)列入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的养殖场,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将申请验收表和验收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局进行验收。
五、奖励标准
(一)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或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
1.完成生态县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县政府10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县或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的,奖励县政府30万元。
(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奖励标准
1.完成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乡镇政府3万元。
2.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3.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的,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三)创建生态文明村奖励标准
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命名的,奖励行政村2万元。
(四)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奖励标准
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奖励养殖场5万元。
以上所需奖励资金全部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附件:1.生态县建设指标
2.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附件1生态县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3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说明
经
济
发
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经济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县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县
元/人
≥8000
≥6000≥6000
≥4500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M3/万元
≤20
≥0.55
约束性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指标生
态
环
境
保
护
5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
≥75
≥45
≥18
≥90
约束性指标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及丘陵区
平原地区
%≥20
≥15
约束性指标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
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
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千克/万元
(GDP)
<3.5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
%
≥80
≥80
约束性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约束性指标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附件2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1.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业污染源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项目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惜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乡镇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2.考核指标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国家级指标值
省级指标值
社会经济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3000
25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6500
60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8
≥90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建成区环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8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9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0
声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1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80
13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60
14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米/人)
≥11
≥8
15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90
16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60
17
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
≥50
≥50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
18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70
≥40
≥10
≥70
≥40
≥10
19
农业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
南
北
≥70
≥85
≥85
20
水土流失治理度(%)
≥70
≥70
21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280
22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85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
≥90
≥90
24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75
2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80
26
塑料农膜回收率(%)≥70
27
测土施肥普及率(%)≥50
《开封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开封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
考 核 办 法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生态示范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精神及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开封市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的县区、乡镇、行政村和养殖场。
二、考核评比条件
(一)各创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创建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并实施。
(二)各县区、乡镇、行政村根据生态示范创建的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有实施计划或方案的保障措施。
(三)通过生态示范创建,当地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备以点带面的示范意义。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达标排放。
三、考核验收标准
(一)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县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三)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当年生态文明村的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四)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进行考核验收。
四、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国家级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县,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初步审查,初审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
(二)列入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及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
(三)列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及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验收。
(四)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验收。
(五)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境保护厅正式验收。
(六)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过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县区环境保护局,由县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正式验收。
(七)列入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的养殖场,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将申请验收表和验收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局进行验收。
五、奖励标准
(一)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或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
1.完成生态县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县政府10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县或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的,奖励县政府30万元。
(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奖励标准
1.完成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乡镇政府3万元。
2.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3.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的,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三)创建生态文明村奖励标准
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命名的,奖励行政村2万元。
(四)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奖励标准
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奖励养殖场5万元。
以上所需奖励资金全部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附件:1.生态县建设指标
2.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附件1生态县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3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说明
经
济
发
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经济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县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县
元/人
≥8000
≥6000≥6000
≥4500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M3/万元
≤20
≥0.55
约束性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指标生
态
环
境
保
护
5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
≥75
≥45
≥18
≥90
约束性指标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及丘陵区
平原地区
%≥20
≥15
约束性指标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
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
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千克/万元
(GDP)
<3.5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
%
≥80
≥80
约束性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约束性指标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附件2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1.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业污染源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项目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惜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乡镇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2.考核指标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国家级指标值
省级指标值
社会经济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3000
25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6500
60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8
≥90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建成区环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8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9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0
声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1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80
13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60
14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米/人)
≥11
≥8
15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90
16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60
17
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
≥50
≥50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
18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70
≥40
≥10
≥70
≥40
≥10
19
农业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
南
北
≥70
≥85
≥85
20
水土流失治理度(%)
≥70
≥70
21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280
22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85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
≥90
≥90
24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75
2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80
26
塑料农膜回收率(%)≥70
27
测土施肥普及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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