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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倡导文明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按灯停走、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按规驾乘,不争道、抢道、占道,不乱停乱放、乱掉头,不闯红灯,不开“霸王”车;保持安全行车车距;系好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在行驶中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向车外抛掷物品,不污染和破坏道路路面等; (二)非机动车不上机动车道行驶,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妨碍机动车正常通行等; (三)行路时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等; (四)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交通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二)行人、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违规安装遮阳伞;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四)三轮车闯禁限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私自安装动力装置、安装遮阳伞、加蓬,非法营运; (五)无标识全包三轮、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六)非法改装灯光或会车时长时间使用远光灯;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安装高音喇叭或警报器,在禁鸣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警报器或用喇叭叫人; (八)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杂物、果皮、纸屑等垃圾; (九)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力客运三轮车停车位或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 (二)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泊位内除外); (三)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在停车泊位越线、占位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未按指示方向停放; (四)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区域或指示方向停放; (五)机动车在非禁停路段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放; (六)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安全或市容市貌的停放行为。 第六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原则,主动为前来办事群众提供、开放停车场所,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 第七条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工作坚持“公安牵头,区为主体,部门联动”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公安、城管、交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市区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交通部门负责客运、货运驾驶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和管理,重点治理出租车、公交车、大客车乱停、乱鸣笛、乱调头、不进站停靠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条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区域内生产、销售三轮车(含全包三轮、四轮车)的商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从源头上制止三轮车(含全包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开通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或邮箱,公开接受群众举报。 群众对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监督举报属实的群众,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整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一律”: (一)对当事人不在场的乱停乱放车辆一律拖移; (二)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交由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曝光;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及同级文明办。 第十三条因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拖移或暂扣车辆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由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将车辆之前全部违法记录处理完毕。涉及非机动车的,当事人应凭车辆合法来源凭证领取车辆。 第十四条市区从事营运的人力观光客运三轮车车主应文明驾驶,发生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市旅游观光人力客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旅游观光人力客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管理章程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解除人力观光客运三轮车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加强门前停车秩序管理。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停车秩序混乱的单位,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强化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定期向全体学生家长印发一份文明交通倡议书等方式,引导学生、家长文明出行,拒绝乘坐不符合规定的三轮车、四轮车等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市属新闻媒体负责加大文明交通宣传、报道力度,设立违法违章曝光台,公开曝光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根据统一安排随警执勤、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人,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宣传和严管氛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倡导文明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按灯停走、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按规驾乘,不争道、抢道、占道,不乱停乱放、乱掉头,不闯红灯,不开“霸王”车;保持安全行车车距;系好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在行驶中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向车外抛掷物品,不污染和破坏道路路面等; (二)非机动车不上机动车道行驶,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妨碍机动车正常通行等; (三)行路时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等; (四)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交通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二)行人、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违规安装遮阳伞;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四)三轮车闯禁限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私自安装动力装置、安装遮阳伞、加蓬,非法营运; (五)无标识全包三轮、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六)非法改装灯光或会车时长时间使用远光灯;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安装高音喇叭或警报器,在禁鸣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警报器或用喇叭叫人; (八)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杂物、果皮、纸屑等垃圾; (九)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力客运三轮车停车位或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 (二)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泊位内除外); (三)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在停车泊位越线、占位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未按指示方向停放; (四)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区域或指示方向停放; (五)机动车在非禁停路段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放; (六)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安全或市容市貌的停放行为。 第六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原则,主动为前来办事群众提供、开放停车场所,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 第七条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工作坚持“公安牵头,区为主体,部门联动”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公安、城管、交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市区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交通部门负责客运、货运驾驶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和管理,重点治理出租车、公交车、大客车乱停、乱鸣笛、乱调头、不进站停靠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条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区域内生产、销售三轮车(含全包三轮、四轮车)的商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从源头上制止三轮车(含全包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开通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或邮箱,公开接受群众举报。 群众对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监督举报属实的群众,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整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一律”: (一)对当事人不在场的乱停乱放车辆一律拖移; (二)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交由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曝光;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及同级文明办。 第十三条因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拖移或暂扣车辆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由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将车辆之前全部违法记录处理完毕。涉及非机动车的,当事人应凭车辆合法来源凭证领取车辆。 第十四条市区从事营运的人力观光客运三轮车车主应文明驾驶,发生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市旅游观光人力客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旅游观光人力客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管理章程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解除人力观光客运三轮车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加强门前停车秩序管理。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停车秩序混乱的单位,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强化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定期向全体学生家长印发一份文明交通倡议书等方式,引导学生、家长文明出行,拒绝乘坐不符合规定的三轮车、四轮车等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市属新闻媒体负责加大文明交通宣传、报道力度,设立违法违章曝光台,公开曝光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根据统一安排随警执勤、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人,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宣传和严管氛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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