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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建设论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商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着市场定位混乱、随意变更规划、重复投资建设、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建设论证制度,规范市场建设秩序,促进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开封市市场发展总体规划》是我市市场建设的指导性规划,全市各类新建市场要符合《开封市市场发展总体规划》。对新建市场建设项目,主办单位要对市场形成、场地选择、建设规模、发展前景、资金筹措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市市场建设和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建设联席办),上报材料应包括市场名称、选址、占地面积、经营范围、建设资金数额及来源、市场建设可行性报告等内容。 二、市市场建设联席办接到各区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对市场建设项目进行认真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市场建设和管理联席办公会议研究。 三、市市场建设和管理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意见确定后,由市市场建设联席办及时答复上报单位,市国土、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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