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政策文号:汴政 [2010] 1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我市平均水平。 二、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同城居民待遇 (一)畅通入学渠道。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暂住(居住)证、就业证明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等材料,向县、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市区接受初中教育的,直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区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与其他学生一样免除学杂费,不得收借读费。县、区教育部门要在每年新生入学前,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公开报名地点,设立服务电话,便于进城务工农民及时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用工单位以及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二)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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