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引进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8日
政策文号:汴政[202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引进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1月23日
开封市引进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为各类总部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区),下同)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经营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下同),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类减半。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在汴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汴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新引进企业年度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 万元以上。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年度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1000 万元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 以上的子公司。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纳税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地方级税收,是指企业纳税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市及县(区)两级地方级税收合计。营业收入和地方级税收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章 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
第四条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租用办公用房(自用)时(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赁合同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的最高75%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政府代建企业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租赁厂房的总部企业,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办公用房补助。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七条提升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第八条总部企业规模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年度起,对年度应纳税薪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给予个人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连续奖励3年。
第十条土地扶持。支持总部企业新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以实际成本作为起始价。
第十一条融资支持。总部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且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按发行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人才保障措施。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予以优先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总部企业的高管及技术骨干等高级人才在政治待遇、职称评定及安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协调服务措施。总部企业享受本市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县(区)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应当承诺在本市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且不改变企业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出(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资金。
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需报经开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按原出让价与市场价就低原则由市政府回购;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第十六条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政策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复核,经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奖励或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所需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引进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1月23日
开封市引进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为各类总部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区),下同)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经营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下同),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类减半。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在汴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汴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新引进企业年度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 万元以上。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年度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1000 万元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 以上的子公司。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纳税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地方级税收,是指企业纳税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市及县(区)两级地方级税收合计。营业收入和地方级税收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章 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
第四条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租用办公用房(自用)时(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赁合同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的最高75%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政府代建企业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租赁厂房的总部企业,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办公用房补助。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七条提升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第八条总部企业规模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年度起,对年度应纳税薪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给予个人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连续奖励3年。
第十条土地扶持。支持总部企业新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以实际成本作为起始价。
第十一条融资支持。总部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且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按发行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人才保障措施。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予以优先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总部企业的高管及技术骨干等高级人才在政治待遇、职称评定及安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协调服务措施。总部企业享受本市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县(区)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应当承诺在本市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且不改变企业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出(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资金。
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需报经开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按原出让价与市场价就低原则由市政府回购;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第十六条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政策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复核,经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奖励或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所需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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