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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夜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夜市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夜市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政府统一设置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对已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逐步实施退路进场、退路进厅。 第五条夜市经营管理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夜市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每个夜市均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夜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严格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措施,将夜市对周边市民生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市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夜市布局、规划调整和夜市常态化督导考核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其他行业商户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商户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具体承担夜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夜市经营管理第六条夜市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齐全。 夜市经营者出售商品应标明品种、价格。 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 第七条夜市经营场所需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第八条食品、餐饮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九条夜市环境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 (二)夜市经营场所应配备完善满足经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餐饮夜市经营区域内设有充足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方便和满足商户用排水; (三)夜市周边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地,并有醒目标志。 第十条夜市经营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对摊档和经营设施进行统一设计规划,摊位按照经营品种、类别摆放;经营设施应与经营场所的给排水设施和供电照明设施对接,并按规定使用摊位(车)名称、标识;经营设施干净整洁,美观无破损;餐饮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设施加装符合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餐饮经营者应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从事烧烤的摊位需配备地面及烟雾防护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三)餐饮经营者应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现场洗涮餐具; (四)餐饮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应密闭储存和处置; (五)每个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一个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夜市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夜市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二)每个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地进行垃圾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垃圾收集容器使用规范、窨井畅通; (三)夜市各摊点废弃物均应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日产日清,满溢时随时清理; (四)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完好,破损、缺失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毒,确保无苍蝇蛆虫孳生; (五)营业结束后2小时内应组织清扫保洁和清理器具。每周应对地面的油污不少于1次大清洗,确保地面无污垢、无附着物、无积水。 第十二条夜市经营秩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落实专人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服装百货、小商品摊位应与食品经营摊位保持一定距离,划行归市、有序经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夜市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的投入,配备充足的夜市管理人员和环卫保洁人员。 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夜市监督管理制度。夜市管理机构负责夜市的上市、撤市管理,逐户按标准落实夜市管理的要求,并现场督促整改,巡查管理市场秩序,检查消防安全,指挥车辆有序摆放,组织实施不间断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由市市场发展局牵头、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区夜市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夜市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夜市经营者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市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的夜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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