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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节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日报社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节庆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1月4日开封市节庆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节庆活动的服务和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庆活动,是指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工程奠基或竣工以及展示、展览、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节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开封市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范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节庆活动的组织、规划、指导、规范和审批工作。市规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封市人民政府节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会办),具体负责全市节庆活动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节庆活动的备案登记、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规范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
(一)市级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
(二)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
第六条 实行节庆活动申报登记制度。拟举办活动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庆活动申办项目报市政府节会办,由市政府节会办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预审后,报市规范活动领导小组确定。每年5月底以前补报当年下半年节庆活动举办计划,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再接受申报。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节庆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七条 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举办节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后);2.举办节庆活动必要性分析;3.节庆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举办规模和目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地点、招商宣传推介、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子项目实施等内容。方案要求具体、周密、完整,创意新,操作性强;4.和其他部门联办的,提供联办部门正式文件。
第八条 对于规模相近、题材相似的节庆活动,按照“计划内活动优于计划外活动、已举办活动优于新申办活动、全国类活动优于地方类活动、规模活动优于小型活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同类节庆或规模相近、题材雷同的活动,进行资源整合,原则上5个月内不对以下节庆活动备案:一是与已举办的节庆活动主、次名称关键词相同或相近的节庆活动;二是与已举办的节庆活动的主体招展范围相同的节庆活动;三是与已举办的节庆活动的主要参展商品、技术、活动项目相同或相近的节庆活动。
第九条 节庆活动因故需要停办、延期、变更内容等事项,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停办、延期、变更等相关手续。节庆活动结束1个月内,举办单位将节庆活动总结及主要数据报送市政府节会办。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举办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节庆活动“谁举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做到措施严密,操作规范。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开封菊花文化节、中国(开封)清明文化节及中国收藏文化(开封)论坛等需上级部门批准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开封市节庆活动备案登记表
附件
开封市节庆活动备案登记表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举办依据
批准单位批准文号经费来源
财政资金
拨款单位金额(万元)其他资金
资金来源金额(万元)领导出席
是否邀请市级领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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