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产业园区
河南开封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南开封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开展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地方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记载了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是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编纂社会主义时期方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重要事业,也是各级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条例》重申了修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官职、官责;界定了地方志的内涵;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编纂和出版、审查和验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促进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对于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领导和修志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声势,普及地方志工作知识,进一步提高对修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增强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单位要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完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要认真做好《条例》规定的志书、年鉴的编纂、管理工作,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加强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多层次、广覆盖的文化服务网络和高质量、低成本的文化服务产品。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地情研究和读志用志工作,多出有价值的、高水平的地情研究报告,努力为全面复兴开封提供有效的资政服务。地方志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以尽快胜任《条例》提出的工作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编史修志的每项工作和志书编纂的各个环节都坚持以《条例》的规定为准绳,编纂出版无愧于时代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的名志佳志。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努力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保障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志工作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向地方志工作部门提供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材料;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附件: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 2006年5月18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 2006年5月18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开封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许县酸辣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2-22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许县酸辣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2-22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智慧气象保障高质量发展先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30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开封宋都古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11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
2024-08-3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2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2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3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4-30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