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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日报社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确保我市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4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儿童免疫规划是通过接种疫苗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是公共卫生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长期以来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一直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连续15年保持无脊灰状态,结核病、麻疹、百日咳、白喉、乙肝等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儿童免疫规划政策落实不力,导致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个别地区还存在严重的漏种现象。今年以来,我市麻疹疫情呈高发态势,发病率是去年同期的2.1倍。如不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多年努力取得的免疫规划工作成果将毁于一旦,有可能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贯彻党的“预防为主”方针,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能,造福于广大儿童,提高国民健康素质的重要工作,事关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的消长和儿童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做好本地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
二、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免疫规划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要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免疫规划政策是否落实、免疫接种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疫苗针对传染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严格奖惩,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部门职责,保证经费投入,建立完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规划管理,做好宣传培训、“冷链”运转、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接种效果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49号)精神,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同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常经费和基层预防接种劳务费,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要求,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当地出生儿童和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摸清纳入免疫规划儿童底数,共同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并完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刊登不低于6次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
四、强化宣传动员,扎实开展儿童免疫规划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和疫苗针对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每年“4.25”全国儿童免疫接种宣传日组织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教育,向公众宣传免疫规划工作政策、预防接种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营造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在较低水平。
五、完善服务网络,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规范管理
全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要以做好基础免疫、维持无脊灰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全程免疫覆盖率和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为重点,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根据辖区卫生规划,合理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明确接种服务责任区,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标准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行为,强化对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责任区内的接种对象(包括流动儿童)进行规范接种,达到国家免疫规划要求的接种率。
严格预防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准入考核制度,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组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预防接种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其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六、严格责任、依法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日常督查工作内容,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免疫规划督导工作制度化,加大对基层预防接种单位、边缘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督导力度,切实保证免疫规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儿童免疫规划责任追究制,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儿童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附件: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豫财办社〔2006〕4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计划免疫工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免费接种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实施,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现明确我省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免费预防接种财政补助政策如下:
一、计划免疫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我省计划免疫免费预防接种经费实行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严格职责分工,分级负责,依法保障,共同承担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经费分担原则。
二、计划免疫经费保障的项目和内容
(一)省级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和内容:一类计划免疫疫苗购置及运输费,安全注射安全盒购置费,计划免疫接种卡证册表簿印制费,冷链系统建设、更新维护及省级冷链设备运转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和补偿费,疫情监测处理费、预防接种技术培训费,健康教育与促进、疫苗接种偶合相关疾病等突发事件处理经费(含二类疫苗应急储备)和困难地区疫苗接种劳务费的适当补助等。
(二)省辖市级财政经费补助项目和内容:辖区内计划免疫冷链系统运转维护费,计划免疫接种器材购置费,一次性耗材购置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理费,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以及业务督导费,健康教育与促进、基层技术指导、培训和综合评价经费及辖区内困难地区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必要的经费补助等。
(三)县(市、区)级财政经费补助项目和内容:县(市、区)内计划免疫冷链系统运转维护费,计划免疫接种器材购置费,一次性耗材购置费,一线预防接种人员劳务补助,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理费,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以及业务督导费,健康教育与促进、乡村技术指导、培训和综合评价经费等。
三、计划免疫经费的补助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规定:“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属一类疫苗,接种由政府承担费用”。
我省享受免费预防接种的人群限于我省区划辖区内适龄儿童(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和发生大面积突发性疫情需要应急普种二类疫苗的人群。适龄儿童免费预防接种的项目限于各级财政保障的国家免疫规划的一类疫苗。
四、计划免疫经费的劳务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计划免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程要求和我省免疫接种方案(0一7岁儿童免疫常规接种17针剂次和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8剂次),结合我省经常性预防接种服务人口、服务量和传染病流行分布的特点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卡介苗(BCG)、乙肝疫苗(HBV)、麻疹疫苗(MV)、百白破疫苗(DPT)、白破二联(DT)共注射12剂次,每注射一次劳务费补助标准为2.5元;脊髓灰质炎疫苗(OPV)常规和强化口服共13剂次,每口服一次劳务费补助标准为1元。
五、计划免疫经费保障措施和管理要求
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将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规范省级安排的冷链设施更新购置费、一类疫苗接种严重异常反应补偿费和突发事件处理费的管理,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各省辖市和直管县财政、卫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冷链设施需要更新情况和一类疫苗接种严重异常反应发生需要补偿情况等,联合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各地情况,统筹安排设备采购或下达补偿费补助资金。
各地要加强计划免疫疫苗购置、冷链设备、接种器材、一次性耗材等相关物品的招标采购、运输、储存、分配、调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计划免疫资金专款专用;要制定和完善预防接种劳务费补助的登记、计量、考核、兑付管理的程序和办法,确保将预防接种劳务费及时落实到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提高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各种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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