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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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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深入实施科教兴汴和人才强市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认真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二、健全教师培训工作机制 实行5年一个周期,每名教师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政策,加强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教师创新能力。采取顶岗置换、校本研修、远程培训、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加大英语、音乐、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实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有效解决农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定期举行教师专业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教师培训学时认定的重要内容,以及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教育教学专家培养 鼓励教师和校长大胆探索,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市级“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师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继续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批教育理念新、业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优秀校(园)长。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班主任、骨干教师、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加强校(园)长任职培训。 四、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制以及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实行倾斜政策。城镇学校按生师比、农村学校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每5年至少核定一次中小学教师编制。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工作,鼓励支持优秀教师和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根据我省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不足的公办幼儿园补充教师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避免有编不补,资源闲置。继续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五、实施教师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教师全员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取得中级职称、任教累计满30年取得高级职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急需的教师,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准,报人社部门认定后,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兑现工资。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能兑现岗位工资的城市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连续满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在原单位岗位空缺时优先聘用。职业院校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拿出不低于10%的编制数,面向企业、行业聘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行购买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经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特设岗位设置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六、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 市、县(区)根据教师的自然减员情况和空编情况确定公开招聘教师名额。完善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方式方法,制定有利于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的政策和标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确因教学需要聘用的教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人社、财政和教育部门综合考核能胜任工作的,纳入合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实施同工同酬,按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并具有与在编教师相同的评优评先及继续教育等资格。畅通“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审核工作,对确实不具备教师基本素质的人员取消教师资格。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 七、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探索在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的教师,符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不占本单位职务职数进行申报评审。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具备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的时间到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八、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照我省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高等学校按照不同层次和规模情况,统筹公用经费和事业收入,保障教师培训经费需要。凡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培训,按照“谁举办、谁培训、谁负担”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联合组织开展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并将评选表彰重点向一线教师和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倾斜。市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对教育有突出贡献的校(园)长、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奖励基金,各县(区)可参照设立专项基金。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鼓励和奖励。 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切实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表彰奖励、课题申请、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全面纳入教师培训管理范围。民办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十一、营造教师队伍建设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教育部门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职工编制管理及合理调配等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社会事业经费投入预算时,优先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使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蔚然成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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