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政策文号:汴政 [2021] 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全市机构改革情况,《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部分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3日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发展区域品牌,服务和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及在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农林牧渔企业年税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申请商标奖励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八条在我市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当年,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获奖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汴政〔2009〕55号)作废。
汴政2021—35号.pdf
相关解读:开封市制定商标奖励办法 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全市机构改革情况,《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部分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3日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发展区域品牌,服务和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及在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农林牧渔企业年税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申请商标奖励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八条在我市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当年,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获奖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汴政〔2009〕55号)作废。
汴政202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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