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制定《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6月27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开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开封市制定《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项目的生态系统功能,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手段,建设屋顶花园、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设施,完成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减少雨水直排,消减雨水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模式。《规定》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鼓励研究、应用与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普宣传、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规定》要求,编制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关部门应当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施设计指南要求,设置海绵城市专篇。新开发区域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避免无序开挖,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突破口,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园区改造、环境提升改造和开封古城河湖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等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定》说明,开封市各县区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评价标准进行验收。建设项目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资料,应当报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相关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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