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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税体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调动各区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各区经济实力,加快自贸区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与区财税体制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体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调动各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引导各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增加企业效益,激励各区做大收入总量、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调整增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市级收入增量转移支付机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 三是加大对自贸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各县区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在自贸区落地,促进自贸区快速发展。 三、调整内容 按现行体制,除邮政、通信、电力、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烟草、盐业和市级重点企业为市级税源户外,市区其他企业均为区级税源户,企业缴纳税收按照4:6比例进行市区分成。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市区财税体制调整: 1.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调整现行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税源户税收收入增量分配政策,市辖区(不含祥符区,下同)内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税源户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增量的30%部分,用于对市辖区的转移支付。 2.支持县区招商引资入驻自贸区。各县区招商引资入驻自贸区的企业,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共享政策,地方留成部分市级、示范区和引进县区按照2:2:6比例分成。税收入库级次不变,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进行调整。 3.调整房产税收入。市级固定税源户房产税仍归市级收入,区级税源户房产税下划区级,市级不再分成,由市财政核定各区上解基数。 4.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对我市引进的新建特大型企业及重大项目的税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确定其税收级次和分成比例。 5.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祥符区境内相关项目税收,仍按开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祥符区境内相关项目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开财预〔2018〕191号)执行。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祥符区百万吨醇氨项目以及祥符区境内与其相关联企业(含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与该项目配套的上下游企业)的税收由祥符区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区6:4比例分成。 四、附则 1.各县区引进入驻自贸区的企业,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认定,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税明细,市财政局负责结算。 2.招商引资项目应为新引进项目,不包括企业改制、变更登记等,严禁各县区相互拉税。 3.税收入库级次确定后,任何县区和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由市财政局商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送省税务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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