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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封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第五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设立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综合指标量化评审,评审结果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七条开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的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八条开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就或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类别且已办理市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十一条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授予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一等奖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已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推动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汴西新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三)各类所有制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及各类民营科研机构;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单位;
(五)两名以上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同行业科学技术专家。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根据同行业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审查项目的研究、实施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回避。
(一)评审专家一般从市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选取和聘请,必要时,可从外地聘请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每年更换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凡作为主要完成人有参评项目评审专家,本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获奖项目、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项目、获奖单位、获奖人员、获奖等级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当为异议单位或个人保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有关异议单位或个人的信息。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对异议调查处理的结果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通知推荐单位和异议人。
第十八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包括获奖项目、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开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5至30万元。
第二十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二十一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按当年实际授予的人数由市财政列支;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及相关评审费用每年按不少于30万元下达。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人大、监察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泄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汴政〔1988〕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封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第五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设立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综合指标量化评审,评审结果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七条开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的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八条开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就或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类别且已办理市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十一条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授予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一等奖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已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推动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汴西新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三)各类所有制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及各类民营科研机构;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单位;
(五)两名以上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同行业科学技术专家。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根据同行业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审查项目的研究、实施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回避。
(一)评审专家一般从市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选取和聘请,必要时,可从外地聘请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每年更换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凡作为主要完成人有参评项目评审专家,本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获奖项目、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项目、获奖单位、获奖人员、获奖等级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当为异议单位或个人保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有关异议单位或个人的信息。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对异议调查处理的结果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通知推荐单位和异议人。
第十八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包括获奖项目、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开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5至30万元。
第二十条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二十一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按当年实际授予的人数由市财政列支;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及相关评审费用每年按不少于30万元下达。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人大、监察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泄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开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汴政〔19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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