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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开封市书店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4日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开封市书店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书店街的综合管理,维护书店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把书店街打造成集文化、休闲、购物、展示为一体的特色历史文化街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确定书店街为步行街,实行封闭式管理。具体范围为:南至鼓楼广场,北至东西大街路段的南书店街、北书店街公共区域。
第三条在书店街办公、居住及从事管理、建设、经营、展示、旅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楼区人民政府、龙亭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南、北书店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书店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提出和实施书店街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书店街的发展目标、结构布局、硬件建设、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和措施,规范和调整书店街的业态,促进书店街提档升级,促进书店街健康、有序发展;
(三)协调、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经营业主对书店街的公共秩序、治安交通、商业营运及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亮化、市容卫生等实施综合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书店街范围内的经营业主制定书店街经营公约,实行民主、自律管理,维护书店街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主题商业文化活动,积极对外宣传、推介书店街,提高书店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六)组织创建文明示范街、文明商业街区的活动,搞好书店街的精神文明建设,塑造文化古都形象。
鼓楼区人民政府、龙亭区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做好其他应由属地管理的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文物公园局、市场发展局、工商局等部门应当配合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将有关书店街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能委托给书店街管理委员会,依法不能委托执法的要派人执法。
第五条书店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书店街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书店街的统一规划要求,各类建筑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风格、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文物保存价值的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建筑及其建筑风格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在书店街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应当征得书店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各种管线建设项目);
(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三)设置户外广告,更改门店门头、招牌、匾额;
(四)在书店街内设置构筑物及实施其他工程项目;
(五)临时占用、使用书店街空间、公共设施、房屋和道路、树木。
第八条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作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九条书店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建方案时,应当征求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书店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第十条位于或者进入书店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位于或者进入书店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电力线路、设施。
第十二条 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使之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维修、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经批准的运输车辆外,在规定时间段内,严禁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书店街内行驶、骑行、停放。
第十四条因办公、生产、经营、生活需要通行机动车辆的,应当办理《书店街车辆通行证》。
申领《书店街车辆通行证》,应当向书店街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书,经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安交通部门审批发放。
需要在书店街通行载货三轮车、人力平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的,凭书店街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准行证在书店街全路段推行。
第十五条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规划、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书店街外适当安排场地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十六条位于或进入书店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经营和展示管理
第十七条位于或进入书店街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业主必须守法经营,服从书店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在《营业执照》确定的场所经营;
(三)按照《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诚实守信,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五)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妨碍书店街的整体形象及经营环境;
(六)店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店内消防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转,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七)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房屋店铺装修,不得擅自超越店铺门槛、台阶摆卖经营,不得擅自店外或露天经营餐饮、小吃;
(八)接受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书店街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书店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时间上市、撤市,遵守有关夜市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书店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书店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贴标语,设置横幅、拱门,散发宣传品;
(三)举行户外促销活动;
(四)举办义卖、募捐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书店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位于或进入书店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书店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五)装卸货物或实施工程建设后未清理场地;
(六)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七)将犬类动物带入书店街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位于或者进入书店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园林绿化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位于或者进入书店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书店街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书店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书店街管理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书店街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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