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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8日 政策文号:洛政办〔2023〕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3〕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15日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财政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他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年度专项资金根据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年度计划及市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运作规范、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资金。(二)从洛阳市辖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住宅、商业类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中提取3%。(三)向中央、省争取的用于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补助性资金。(四)社会捐赠收入。(五)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保护规划及方案编制费用:主要用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修缮利用方案、保护整改方案等涉及名城保护相关规划方案的编制。(二)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费用: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及相关风貌建筑的环境整治、保护标志标识设立、维修和保护。(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传承、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五)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大项目资本金。(六)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七)用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第八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债务偿还等。(二)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等。(三)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四)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相关职责第九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相关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全市年度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对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的保护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市级文物部门负责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相关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对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的保护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四章专项资金编制申请及项目实施第十条预算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程序保护责任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符合支付条件的,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和年度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保护责任人是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等工作的单位和自然人。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保护更新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具有相应资质。保护更新项目工程需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保护修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接受文物部门监督指导。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并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保护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市政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有关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收回相关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专项资金。(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三)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四)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保护项目内容或设计内容。(六)符合招投标条件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七)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行政区域项目。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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