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洛政〔2020〕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助推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税务局批复,结合城市道路名称变动情况,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洛阳市市区范围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土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情况,将市区6个行政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等级范围划分详见附件《洛阳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单位税额一览表》。三、税额标准市区6个行政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确定为:一级地段17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4元。洛阳市市属各县(市)对其县(市)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具体年税额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执行时间明确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市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按照原有政策执行。附件:洛阳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单位税额一览表.docx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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