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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2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6月11日 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1 总 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将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要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的重托,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障全市粮食安全。1.2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机制,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粮食有效有序供给,确保市内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令第740号)《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108号)《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洛政〔2021〕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牵头处置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综合判断后认为需要按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和应急处置行动。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1.5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坚持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定期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坚持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处置。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和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施应急措施、动用储备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坚持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驻洛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市粮食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和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中央储备粮洛阳直属库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2)负责全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3)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2.2 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2.2.1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中央储备粮洛阳直属库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所需经费。(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粮食行情监测分析,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市委宣传部:组织粮食应急新闻发布会,统筹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加强网络舆情处置、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申报动用储备粮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展职权内的粮食价格监测;协助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中储备粮库和粮食调运、销售等环节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5)市民政局:负责认定需救助的对象。(6)市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7)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全市粮食应急运输力量,开辟“绿色通道”。(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拟订粮食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9)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流通企业做好外地粮食采购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开展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市场运行监测、预测预警。(10)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协调处置粮食供应紧张状态下的安全生产事故。(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2)国网洛阳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储备粮库、粮食应急加工、应急网点等应急保障企业的电力保障。(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14)中央储备粮洛阳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中央事权粮动用计划的上报和具体执行。2.3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落实粮食应急处置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上报;经批准后,启动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国家、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3 事件分级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将粮食应急状态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Ⅱ级分别按照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Ⅲ级(市级)、Ⅳ级(县级)按照本预案规定执行。3.1 Ⅲ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为洛阳市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区或市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Ⅲ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3.1.1 紧张状态:全市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本市内2个及以上县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3.1.2 紧急状态:粮价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本市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方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3.1.3 特急状态:粮价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本市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中心城区或市内其他2个及2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3.2 Ⅳ级(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Ⅳ级为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县区级行政辖区或城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各县区政府应参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4 监测预警4.1 市场监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供求、价格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当监测到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或者粮食供应短缺脱销,应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4.2 信息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市场价格连续涨幅超30%时,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5 应急指挥处置5.1 先期处置粮食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所涉及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粮食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5.2 应急响应程序(1)当县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判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分析判断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研判决定后,形成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由县区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认为出现Ⅲ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粮食指挥部办公室,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县级粮食应急预案。(4)全国进入Ⅰ级、全省进入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5.3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应急事态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提出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政府确认并采取相关措施,适时启动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企业、应急保障中心。5.3.1 紧张状态响应措施(1)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本辖区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及时安排粮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2)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做好应急成品粮投放和应急原粮加工准备工作。落实应急加工企业、粮库出库顺序、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视情况启动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配送企业,投放储备成品粮,启动应急加工企业开展粮食加工。(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4)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5.3.2 紧急状态响应措施除实施紧张状态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供应市场措施。(1)动用原则:当本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逐级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市、县级储备粮投放市场,稳定粮食供应和价格。当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需求时,则申请投放省级储备粮,同时全面启动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企业、应急保障中心。(2)动用程序: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政府的要求,按照全地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时,报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5.3.3 特急状态响应措施除实施紧张、紧急状态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以下措施。(1)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通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粮源,由应急供应网点和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定量定价供应。5.4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1)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建议,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启动。(2)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方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5.5 响应终止经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综合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6 应急保障6.1 粮食储备保障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和企业储备,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的监督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仓库布局,建立一定规模的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2)各县区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保底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完成计划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地方储备原粮规模,并积极建立一定规模的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根据粮食应急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当地政府拥有必要的应急粮源。(3)粮食经营者要按照《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和洛阳市《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履行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4)根据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动用指令,各成品粮油承储单位,要立即按照要求将明确的应急成品粮油数量调往相关应急网点或指定供应点。(5)根据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动用指令,各原粮承储企业要立即启动将原粮调往面粉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的工作,确保按时间要求完成调运原粮的数量质量。6.2 应急处置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启动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6.2.1 粮食应急加工保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两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6.2.2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保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县两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3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6.2.3 粮食应急配送保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网点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具有自有营运车辆的应急运输保障企业。有条件的县区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6.2.4 粮食应急储运保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各县区辖区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6.2.5 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6.2.6 宣传舆论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介适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引领市场预期,避免群众恐慌。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6.3 资金保障对应急动用政府储备粮发生的资金、价差、贷款利息等费用开支进行审核、清算;对紧急征用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1)各级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2)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3)由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协调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补助相关费用和差价。(4)由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政府储备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补助相关费用和价差。(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6.4 设施保障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6.5 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6.6 培训演练保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7 后期处置7.1 应急能力恢复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7.2 费用清算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兑付和清算工作。7.3 总结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8 附则8.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并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及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修订,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呈报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洛政办〔2016〕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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